與身體暴力相比,精神虐待的傷痕不易被看見,但其對受害者的影響卻可能是毀滅性的。這種無形暴力不僅摧毀個人自尊心。心理健康,長遠來看,更可能逐步瓦解家庭紐帶,令受害者與陷入社會孤立困境。認清精神虐待本質並善用法律資源,是受害者自我保護的關鍵第一步。
家庭精神虐待|辨識4大徵兆
高葉律師行資深律師王銘澤認為,香港常見的精神虐待表現形式多樣,包括:
- 言語暴力:持續性侮辱、貶低人格或生命安全威脅。
- 情感操控:利用罪疚感或羞恥心支配伴侶的行爲與決策。
- 社交隔離:刻意阻斷受害者親友的聯繫管道。
- 煤氣燈效應:使受害者懷疑自己的感知或理智。
這些行為往往是長期累積的,對受害者,尤其是仍處於成長階段的兒童,其心理健康和生活質素都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家庭精神虐待|定義及法律框架
雖然當前香港法例暫未對「精神虐待」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法院普遍接受在家庭環境中,出現的精神虐待屬於家庭暴力,並且受《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 (“簡稱《家暴條例》”) 約束。
《家暴條例》立法目的是盡量保護社會中不同類型的人士。它不只涵蓋傳統的婚姻關係, 亦保障其他申請人包括沒有結婚,但長期同居的人(不論同性或異性),父母和其他親戚,及前配偶等等。但亦有不包括的人,例如,戀人,家傭或家務助理及房客。
有趣的是 ,《家暴條例》唯一對「暴力」一詞的描述是騷擾,不過條例並沒有對「騷擾」一詞再加任何解釋。其實早在1979年的英國案例(Davis v Johnson [1979] AC 264),當中已指出任何損害被虐者的精神健康均可構成騷擾。法官會就每一件案件的獨特性,判斷是否存在暴力或騷擾行為。
家庭精神虐待|法院保護令類型
法院有權根據《家暴條例》發出多種保護命令,包括:
- 禁制騷擾令:禁制答辯人騷擾申請人。
- 驅逐令:要求施虐者搬離共同居住的地方。
- 進入令:准許申請人進入及留在共同居住的地方。
在發出上述命令的同時,法院亦可在合適情況下,暫時調整子女撫養安排以及要求施虐者接受心理輔導,務求從根源改變問題。雖然違反家庭暴力條例,在香港並不屬於刑事罪行,但如果違反任何法庭命令,均可被視為藐視法庭,最高可判處監禁。
家庭精神虐待|法院處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法院在收到由《家暴條例》下提出的申請時,會盡快安排聆訊及給予雙方提交或補充證據的機會,整個處理過程通常需時最少數月。但如案件屬緊急類型,申請人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但申請人有責任向法庭詳細及全面陳述申請原因及事實,包括預計反對方可能提出的反對理由及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證明精神虐待可能會面臨挑戰,其舉證要求比一般的身體暴力更為艱難。而且精神虐待持續時間可能較長,求助人未必即時察覺自己正遭受虐待,亦很多時候未能保留相關記錄作爲證據。
如果任何家庭暴力行為牽涉子女,視乎案件嚴重及困難程度,法庭更可考慮是否適宜為有關子女安排獨立法律代表,以確保他們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及法庭可能要求社會福利署及∕或臨床心理學家撰寫的報告,以協助審理案件。
家庭精神虐待|破除沉默迷思
雖然《家暴條例》能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社會對「家醜不外揚」的傳統觀念仍阻礙許多受害者求助。需強調的是:精神虐待絕非「家務事」,而是嚴重的權利侵害。兒童長期暴露於扭曲家庭關係,將形成錯誤人際認知。專業心理支援能有效修復創傷,重建生活掌控力。
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安全受尊重的環境中。透過理解和揭露這種虐待,我們才能打破沉默,讓更多人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希望本文能激勵讀者,不僅要勇敢面對自己的經歷,還要尋求幫助和支持,重拾生活和幸福感。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