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 未婚者子女權益|未婚父母分手有義務供養子女 家事律師:謹記3大原則免惹糾紛

香港經濟日報 | 未婚者子女權益|未婚父母分手有義務供養子女 家事律師:謹記3大原則免惹糾紛

香港經濟日報 | 未婚者子女權益|未婚父母分手有義務供養子女 家事律師:謹記3大原則免惹糾紛 1200 779 高葉律師行

近日,馬清鏗與女友鍾睿心(暱稱「五索」)的分手風波引發了社會的廣泛討論。高葉律師行資深律師王銘澤認為,此事件正好反映出未婚伴侶在關係破裂時面臨的獨特法律挑戰,尤其在子女權益保障方面更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未婚者子女權益|監護權與撫養費法律框架

現行《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對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有規定,但在執行層面仍存在諸多挑戰。法例其中一個特點是:生父雖須依法承擔撫養責任,但並非自動取得對自己子女的權利。換言之,即使父親未能獲得探視權,仍需履行經濟供養義務。這可能會讓很多人感到驚訝,但這確實是法律規定,你無法也不應該用金錢來購買你對子女的權利——我認為這是正確的。

在釐定撫養費金額時,法院主要考慮兩大要素:孩子的實際需要與父母的經濟能力。法院會考量當事人的收入能力,並不會盲目接受他或她的實際收入。除非當事人能舉證完全沒有額外的經濟能力,否則必須為孩子的撫養作出貢獻,以盡力確保孩子的生活質素不受父母關係變化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未婚伴侶無權要求對方支付配偶贍養費或進行財產分配,但如果主要照顧方因需要照顧孩子而無法工作(或因此而影響收入),則他或她仍然可以申請照顧者津貼(carer’s allowance)。

未婚者子女權益|子女生活安排的司法考量

法庭處理子女管養事宜的首要考慮事項是「兒童最佳利益」,並大多數會要求社會福利署進行獨立調查進行全面評估,包括:子女意願、父母照顧能力及現有生活穩定性等要素。在某些情況下,法官甚至會直接與孩子對話。

實務中,法官多傾向維持家庭現狀(Status Quo),盡量讓子女保留原有社交圈與學習環境。但隨著家庭破裂,現狀改變往往難以避免。惟當家庭關係已實質破裂時,律師須從醫療、教育、日常生活便捷性、情感聯繫等多角度論證提案的合理性。

未婚者子女權益|協議效力司法裁量權

不少未婚情侶會透過簽訂私人協議釐清子女安排,但需注意,此類文件在香港法院僅具參考價值,並無法律約束力。在子女管養和撫養費的處理上,法院雖會考量協議內容,但仍需依據「最佳利益」原則做出最終裁決。換言之,即使雙方曾簽署協議,當有爭議時,法院仍可基於子女的實際需要做出裁決。但協議在某程度上可以填補未婚伴侶無法進行財產申索的法律漏洞,所以仍具有一定意義。

未婚者子女權益|法院命令嚴肅性

需特別強調法院命令的強制性,任何違反探視安排或拖欠撫養費的行爲,均可構成藐視法庭,違令者最高可判處監禁。例如,馬清鏗的弟弟馬清揚因在離婚案件中,違反法院命令而被法官判處緩刑,此事件説明了法院在這一問題上的嚴厲態度。至於已裁決事項的變更,當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如父母收入急增或減少、子女特殊醫療需求等),任何一方均可申請調整撫養費金額。

在日常生活中,這樣的情況並不罕見。如果「五索」在分手後找到新歡或高薪工作無暇照顧子女,馬清鏗便有權向法庭申請調整撫養費及更改子女安排,以反映雙方最新的情況。

未婚者子女權益|未婚父母謹記3大原則

作為多年的家事律師,我想提醒所有未婚父母,法院並非教導如何做父母的場所,亦無法解決所有子女相關的糾紛。因此,建議未婚父母謹記3大原則:

  • 建立定期覆核機制:隨子女成長階段,適時調整協議内容
  • 保留完整財務紀錄:銀行月結單、學費收據等
  • 善用調解服務:如家事法庭轄下的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

最後寄語所有父母:法律是最後防線,溝通才是最佳方案。與其糾纏輸贏,不如聚焦如何為子女編織雙重的關愛與呵護。若雙方協商陷入僵局,務必及時尋求法律意見,透過正式渠道保障自身及子女的法定權益。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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