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與同性伴侶平等領養權之比較視野

單親與同性伴侶平等領養權之比較視野

單親與同性伴侶平等領養權之比較視野 1900 1267 高葉律師行

領養權的法律框架,是檢視社會對平等與兒童福祉承諾的重要視角。在香港,單身人士雖可合法領養,但同性伴侶卻面臨重重障礙,而這些限制與其育兒能力或兒童權益毫無關聯。

香港領養法的現狀

香港的領養制度受《領養條例》(第290章)規管,允許單身或「兩名配偶」(即異性已婚夫婦)共同申請。儘管條例標榜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實務中同性伴侶仍遭遇系統性歧視。

近期案例凸顯此問題:在 B v. B & another [2024] HKCFI 3356 案中,家庭法院起初對一名已婚男同性戀者的單獨領養申請提出質疑,並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聲稱此案「可能對未來領養案件產生廣泛先例影響」。然而,高等法院最終於2024年12月批出領養令,並在判決中確立兩項關鍵原則:

  1. 核心標準始終為「兒童最佳利益」,性取向僅是眾多考量因素之一,且需個案評估
  2. 《領養條例》未明確定義「配偶」,但社會福利署署長接受其涵義。

現行制度對同性伴侶的具體限制包括:

  1. 權利不對等:領養令僅賦予申請人法律權責,伴侶另一方無法獲得同等親權;
  2. 性別歧視:男同性伴侶若未以「配偶」名義共同申請(可能被拒),則受《領養條例》第5(3)條限制,不得領養女孩(女同性伴侶則無此障礙);
  3. 繼親領養困境:若同性婚姻不被承認,伴侶無法以「配偶」身份單獨申請繼親領養,須共同申請,卻又面臨聯合申請資格不明的矛盾。
國際比較: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處理收養議題

英國

自2005年起,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的同性伴侶均享有完整收養權。當地法律以「能否提供穩定且充滿愛的家庭」作為評估準則,而非性傾向。英國法院一再強調,消除收養制度中的歧視性障礙,方能真正保障兒童福祉。

歐洲大陸

歐洲各國採取的立場迥異:德國與法國分別於2014年及2013年通過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合法化。

荷蘭堪稱先驅,早於2001年同步實現同性婚姻與收養合法化;西班牙(2005年)與葡萄牙(2016年)緊隨其後。這些案例證明,包容性收養政策非但無損兒童權益,反而促進社會平等。其審核標準僅聚焦申請人能否提供有愛且穩定的家庭環境。

反觀波蘭與匈牙利,仍堅持僅限異性婚姻配偶收養的保守政策,反映其對LGBTQ+權益的整體政治抵制。

美國

2015年聯邦最高法院Obergefell v. Hodges判決後,同性收養權在全美確立。但部分州份的宗教豁免條款允許機構拒絕LGBTQ+申請者,此類矛盾持續引發法律爭議。

亞太地區

澳洲2018年全面承認同性收養權,成為區域標竿。台灣雖於2019年通過同性婚姻,卻僅開放「繼親收養」,顯示平權進程的侷限性。而泰國《婚姻平權法》將於2025年正式實施,明文賦予同性伴侶平等收養權,此為東南亞LGBTQ+家庭權益的重大突破。

香港制度為何落後?

現行收養框架存在三大缺陷:

法律陳舊:數十年前制定的《收養條例》未因應現代家庭型態多元化而修正;

司法保守:律政司屢以空泛的「民意」為由維持現狀,無視同性家庭子女成長無異的實證;

政策被動:當局未正視本地逾60%民眾支持婚姻平權(如港大2023年調查),延續歧視性措施。

改革路徑

香港須將收養制度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具體方向包括:

  1. 修訂法例: 參考英澳模式,明文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及「繼親收養」;
  1. 司法倡議: 透過訴訟挑戰法律邊界,援引「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及國際公約義務;
  1. 社會動員: 以民意基礎推動政策調整,破除過時觀念。
結語

香港領養制度已明顯落後國際標準,既剝奪兒童獲得家庭的機會,亦延續社會不公。法律界有責任推動變革——不僅突破現行法規,更需引領公共討論。當家庭型態日益多元,法律必須與時俱進。組建家庭的權利,不應因性傾向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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