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囑挑戰的核心考慮事項
遺產爭議通常是最具爭議性和情緒張力的香港法律糾紛之一。當摯親去世後,若發現其遺囑內容並未反映其生前意願,或存在可疑之處,往往會引發漫長而激烈的訴訟程序,不但可能導致家庭紛爭,亦會消耗大量遺產資源。
香港的法律制度提供多種挑戰遺囑有效性的途徑,每種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要求和舉證門檻。在處理遺囑認證(Probate)時,行動時機往往與法律理據同樣關鍵。挑戰的一方必須迅速決策,並在法律策略與情緒壓力之間取得平衡。
挑戰遺囑本身涉及複雜法律原則與家庭關係。由於訴訟程序本質為對抗性,即使法律問題獲得解決,亦可能進一步傷害家庭關係。因此,處理此類案件除了需要精準的法律知識外,亦需對人情世故有一定敏感度。
對於有意提出挑戰的人士而言,及早尋求法律意見至為關鍵,以評估案件是否具備理據,並制定合適策略。對於立遺囑者(testator)而言,進行周詳的遺產規劃並獲得專業法律意見,仍是不二法門。法律的宗旨是忠實體現立遺囑者的真實意願,同時防止制度被濫用,而實現這一平衡,有賴法院審慎處理與法律從業者的專業技巧。
問題一:在香港,有哪些法律依據可以挑戰一份遺囑?
根據香港法律,挑戰遺囑有效性主要有三個法律依據:
第一是形式有效性(Formal Validity)的爭議。根據《遺囑條例》(Wills Ordinance)(第30章)第5條,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簽署及見證程序,否則可能被視為無效。
第二是立遺囑者訂立有效遺囑的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的問題。根據普通法中的著名案例 Banks v Goodfellow,立遺囑者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認知能力(cognitive understanding),即理解其行為及後續影響的能力。
第三,遺囑亦可因立遺囑者對其內容是否真正知情及同意遺囑內容而遭受挑戰,當中亦可能涉及其自由意志是否受到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等問題。成功提出此類主張的案例,通常需提供包括醫療紀錄、關於遺囑草擬及簽署過程的證人證供,以及在涉嫌偽造的情況下的筆跡或文件鑑證等書面證據。
問題二:香港法院對遺囑簽署的形式要求有多嚴格?
香港法院對於遺囑是否符合《遺囑條例》第5條所規定的簽署及見證要求,一向持嚴格態度。
不過,該條例亦設有例外。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在遺囑未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仍接納該遺囑作為有效文件。前提是遺囑執行人(executor)必須向法院證明,該文件的內容確實反映立遺囑者的遺願,而證明的標準則須達至「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這較一般民事訴訟所需的「衡量相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為高。
問題三:在具爭議的個案中,如何證明立遺囑者具備立遺能力?
要證明立遺囑者在簽署遺囑時具備訂立有效遺囑的能力,需依賴全面且具說服力的醫療及背景證據。臨近簽署日期所作的醫療評估尤其重要,常見的評估工具包括「簡短智能測驗」(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及「蒙特利爾認知評估」(Montreal Cognitive Assessment, MoCA)。
即使當時沒有即時評估,法院亦容許事後的回顧式評估,儘管其證明力相對較低。現實上,我們建議立遺囑者特別是年長或患重病者,在簽署遺囑前,先作專科精神科或老年科醫生的評估。這做法源自英國案例 Kenward v Adams,被稱為「黃金法則」(Golden Rule)。
問題四:有哪些情況可能導致法院質疑立遺囑者是否真正知情並同意遺囑內容?
知情與同意指立遺囑者了解遺囑的內容及法律後果,並確認遺囑是其真實意願。
若遺囑符合形式要求,並且已向立遺囑者完整解釋內容,則法院會推定其具備知情與同意。但如出現可疑情況,該推定可被推翻。
例如,立遺囑者不懂書寫或不諳遺囑所用語言,如未有充分解釋內容,可能構成挑戰理據。Lim Por Yen 案即是一例。另一常見情況是主要受益人安排或參與遺囑的草擬與簽署過程,法院對此尤其警惕。
例如,立遺囑者不懂書寫或不諳遺囑所用語言,如未有充分解釋內容,可能構成挑戰理據。Lim Por Yen 案即是一例。另一常見情況是主要受益人安排或參與遺囑的草擬與簽署過程,法院對此尤其警惕。Hawes v Burgess 案中,法院就因受益人過度干預而裁定遺囑無效。
問題五:在香港,如何證明遺囑是受不當影響下簽署的?
在遺囑爭議中,主張存在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須證明立遺囑者所受的不正當壓力與其遺囑安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與合約法下的不當影響不同,遺囑案件中無須證明雙方事前存在信任或依賴關係。法律上,該等施壓必須構成「脅迫」(coercion),而非單純的勸說(persuasion),其程度足以壓倒立遺囑者的自由意志。在英國判例 Wingrove v Wingrove 中,法院曾作出比喻:若立遺囑者能坦率表達想法,他會說:「這不是我的遺願,但我別無選擇。」這即是不當影響的典型例子。成功的不當影響主張通常依賴以下證據:立遺囑者與受益人逐漸疏遠、原有遺產安排突然出現重大改變,以及在遺囑草擬過程中缺乏獨立法律意見等。
問題六:哪些程序錯誤最常削弱挑戰遺囑的法律主張?
在遺囑訴訟中,即使索償一方具備合理主張,若處理程序上出現錯誤,往往會嚴重損害其成功的機會。
最常見的錯誤之一,是未有及時向遺產承辦處提交知會備忘(Caveat),以阻止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Grant of Administration)發出。一旦發出遺囑認證並開始分派遺產,再提出挑戰將大大增加爭議的難度。
另一常見問題,是在訴訟開始前未能取得遺囑的正本或副本,使潛在挑戰者難以準確評估其主張的可行性與證據基礎。第30章 481特別需要留意的是,根據《家庭及受養人繼承條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第481章),提出供養請求的申請人必須於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簽發日起計六個月內提交申請。此申請時限遠較一般民事訴訟為短,極易被忽略。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除非能向法院合理解釋延誤原因,否則請求將不獲接納。
問題七:近年遺囑爭議中如何處理律師文件的保密權?
當遺囑受到挑戰時,由負責草擬遺囑的律師所保存的文件與紀錄,往往成為關鍵證據。由於這些資料通常包含立遺囑者的個人及財務資訊,根據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即使內容與爭議事項高度相關,該等資料一般亦受保護,不可隨意披露。
香港法院在 Angela Chen v Wai Wai Chen一案中重申此原則,確認律師文件受保密權保障。保密權只能由立遺囑者的法律繼承人,即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放棄。
不過,英國案例 Re Fuld(No. 2)所確立的原則則是例外,即法院可要求披露與遺囑簽署及見證過程有關的特定保密資料。然而,此例外屬非常狹窄的適用範圍,並不動搖保密權的一般適用原則。
問題八:在什麼情況下應考慮提出供養請求,而非質疑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家庭及受養人繼承條例》,如有下列情況,申請人可考慮提出供養請求,作為挑戰遺囑以外的備選方案:
- 1. 遺囑表面上雖屬有效,但結果對個別申請人而言並不公平。
- 2. 死者去世時並沒有立遺囑,導致法定繼承制度所產生分配結果對個別申請人而言並不公平。
現實上,若挑戰遺囑有效性的證據基礎薄弱,但申請人具備明確財務需要及合理供養期望,我們往往建議考慮提出供養請求。法院在審理此類申請時享有廣泛酌情權,會根據申請人的經濟資源、遺產的性質及組成,以及其對立遺囑者生前所作的照顧或貢獻等因素作出考慮。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例,凡為立遺囑者生前的受養人,均有資格提出申請。而配偶或妾侍則享有特別地位,在提出申請時無須證明其有實際經濟需要。
問題九:對於高風險遺產規劃,有哪些建議的預防措施?
對於涉及高額資產或家庭結構複雜的個案,我們建議實施一套全面的預防機制,以減少日後爭議發生的風險,包括安排來自不同專科的醫生為立遺囑者進行心智能力評估,藉此建立穩固的醫療證據基礎。於遺囑簽署儀式中進行錄影記錄,不僅可證明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亦可展現立遺囑者當時的狀態與理解能力。如遺產分佈於多個司法管轄區,應諮詢各地法律顧問,以確保整體遺產規劃具一致性並符合各地法律。上述措施在實務上已被證實可有效防止訴訟,同時確保立遺囑者的真實遺願得以妥善記錄與執行。
香港的遺囑認證制度雖然要求嚴格,但只要及早準備、妥善蒐證及謹慎選擇法律策略,可有效處理具爭議性的遺囑。法院雖維持高標準,但只要案件準備充分,並獲得專業法律指導,仍可有效維權,同時尊重立遺囑者的最終意願。法律從業者應時刻關注此領域的最新法律發展及程序性變化,方能在這個日益複雜的實務領域中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僅供參考。 其內容不構成法律建議,讀者不應將其視為個別情況下詳細建議的替代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