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iMoney智富 | 黃金簽證與潛在遺產風險:從法律角度剖析跨境財富傳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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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經濟日報 iMoney智富 | 黃金簽證與潛在遺產風險:從法律角度剖析跨境財富傳承策略 700 487 高葉律師行

作為執業超過二十年的遺產規劃律師,筆者近年處理不少涉及黃金簽證持有人的遺產爭議案件。這些案例反映,投資者往往專注於取得居留權的便利,卻忽略了隨之而來的複雜法律義務,尤其在跨境遺產規劃方面的潛在風險。隨著全球投資移民計劃日益蓬勃,相關法律爭議逐漸增加,涉及資產規模也愈見龐大。

居留權與法律住所的區別

黃金簽證賦予的居留權與法律住所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但許多投資者對此認識不足。前者僅確立合法居住地位,後者則決定遺產的法律適用範圍,對整個家族的財富傳承具有深遠影響。

以葡萄牙黃金簽證為例,持有人雖享有居留權,但要建立法律住所,需證明在當地有長期居住意圖和實質聯繫。這種聯繫不僅包括實際居住時間,還涉及經濟、社會和家庭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判斷法律住所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主要居所、商業活動中心、家庭成員居住地、銀行帳戶所在地,以及個人表達的居住意圖等。

若未能清晰確立法律住所,持有人在遺產規劃上將面臨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容易引發日後家族爭議。更複雜的是,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於法律住所的認定標準不一,可能導致同一人在多個地區被視為法律居民,或反而在任何地區都不被承認。這種法律真空狀態,對遺產規劃極為危險。

歐洲強制繼承權規則的挑戰

黃金簽證持有人面臨的另一重大法律風險,是住所地改變可能對遺囑自由造成限制。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實施強制繼承權制度,與普通法地區的完全遺囑自由形成鮮明對比。這種差異常令來自普通法背景的投資者措手不及。

根據法國《民法典》,直系卑親屬享有「保留份」權利,不得以遺囑剝奪。如有一名子女,保留份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兩名子女為三分之二;三名或以上為四分之三。這意味著立遺囑人僅能自由處分剩餘的「可處分份」,大大限制財富分配的靈活性。

德國《民法典》的「必留份」制度類似,配偶、直系親屬和父母享有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作為必留份。即使被遺囑完全排除,這些繼承人仍可向其他繼承人主張金錢債權,變相對遺產成強制性分割。

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家亦有相似但不盡相同的規定,各國在保留份的計算方法、適用範圍和執行機制上存在細微差異。對透過黃金簽證移居這些國家的投資者而言,原本的完全遺囑自由可能因住所地改變而受到重大限制,這往往與其原有財富傳承計劃產生根本衝突。

無遺囑繼承規則差異引發的爭議

若黃金簽證持有人未訂立遺囑或遺囑被認定無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無遺囑繼承規則差異,往往成為家族爭議的導火線。這些差異不僅體現在繼承順序,更涉及繼承份額計算、配偶權利保障,以及對非傳統家庭結構的承認等方面。

同性婚姻的承認問題

隨著越來越多國家承認同性婚姻,黃金簽證持有人的同性配偶繼承權也成為新興爭議點。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司法管轄區(如葡萄牙、西班牙、荷蘭等),同性配偶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繼承權,包括無遺囑繼承權和對遺囑的挑戰權。

然而,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地區,這些權利可能完全不受認可,導致同性配偶在法律上被視為「陌生人」,無法享有任何繼承權利。更複雜的是,某些地區雖然不承認同性婚姻,但可能承認民事結合或其他伴侶關係,並賦予部分繼承權利。

筆者最近處理的一宗案例中,當事人在葡萄牙與同性伴侶結婚,但其主要資產位於不承認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結果,同性配偶無法根據當地法律主張繼承權,而當事人的原生家庭成員則試圖依當地的無遺囑繼承規則申索全部遺產。這種情況不僅引發複雜的跨境法律爭議,更嚴重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歐盟繼承法規例的影響

2015年生效的《歐盟繼承法規例》為跨境遺產規劃帶來重大變革。該規例確立了「慣常居所地法」原則,即死者遺產原則上適用其死亡時慣常居所地的法律,而非傳統的國籍國法律。這一變化對黃金簽證持有人意義重大。

慣常居所的認定涉及多項複雜因素,包括居住時間長短、居住穩定性、職業與經濟活動的中心、家庭和社會聯繫等。對黃金簽證持有人而言,即使保留原有國籍,若在歐盟成員國建立慣常居所,其遺產就可能須適用當地的強制繼承權規則,這可能與原有遺產規劃產生根本衝突。

雖然規例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其國籍國法律,但此選擇須透過明確遺囑條款作出,且不得違反當地公共政策。更重要的是,這種選擇權並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涉及不動產或當地註冊公司股份時),當地法院仍可能適用慣常居所地法。

離岸信託的保護功能

面對複雜的跨境法律環境,離岸信託成為黃金簽證持有人保護財富和實現遺產規劃目標的重要工具。離岸信託透過分離資產法定所有權與實益擁有權,能有效規避不同司法管轄區繼承法的衝突,為委託人提供更大財富分配靈活性。

開曼群島和庫克群島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憑藉完善的信託法律框架和「防火牆」立法,為資產提供強大保護。這些地區的《信託法》通常包含反強制繼承權條款,明確規定外國法律的強制繼承權規定不適用於當地設立的信託,能有效抵禦外國法院基於強制繼承權或無遺囑繼承規則提出的追討令。

澤西島的信託法更進一步,明確規定外國法院基於強制繼承權作出的判決不會在當地獲得承認或執行。這為委託人提供額外法律保障,確保其財富分配意願獲得尊重,不受居住地法律變化影響。

此外,現代離岸信託可以設計靈活分配機制,允許受託人根據受益人實際需要和環境變化調整分配策略,同時有效規避強制繼承權規則。

專業建議

根據多年執業經驗,筆者建議黃金簽證持有人採取以下綜合策略:

首先,進行全面法律衝突分析。這不僅包括目標居住國的繼承法規定,還需評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繼承法差異,特別是強制繼承權規則和無遺囑繼承規定的潛在衝突。專業的法律分析應涵蓋稅務、繼承法、家庭法等多個層面。

其次,考慮在移居前設立離岸信託結構。透過將資產轉移至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信託,可規避目的地國家的強制繼承權規則,避免因無遺囑繼承規則差異引發家族爭議。信託的設立應在取得黃金簽證前完成,以避免被質疑為刻意規避當地法律。

第三,制定明確法律選擇條款。在適用《歐盟繼承法規例》的情況下,應於遺囑中明確選擇適用的法律,並考慮不同家族成員的法律地位。此選擇應經過仔細考慮,確保與整體遺產規劃策略一致。

最後,建立全面家族憲章。對於複雜家族結構(如涉及同性婚姻、跨國婚姻、多重國籍等),應制定詳細的家族憲章,明確各成員權利義務,建立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減少日後爭議可能。

結語

黃金簽證雖為投資者提供全球流動的便利,但其背後的法律複雜性不容忽視。不同司法管轄區繼承法的差異,往往成為家族爭議的根源,對家族和諧和財富保護構成嚴重威脅。只有透過專業、全面的法律規劃,才能真正避免跨境繼承爭議,保障家族財富和諧傳承。投資者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建立適合其特定情況的遺產規劃架構,確保財富傳承計劃經得起跨境法律環境的考驗。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iMoney財法智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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