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越來越多夫婦選擇借助生殖科技建立家庭,包括體外受精(IVF)及其他涉及胚胎處理的技術,而冷凍胚胎或會是其中一環。若夫婦在冷凍胚胎後婚姻破裂,香港法律如何處理相關安排?以下由高葉律師行合夥人王銘澤(Raphael Wong)律師拆解有關議題。
冷凍胚胎︱港例規定僅已婚夫婦 可冷凍胚胎
香港目前主要透過三套規管文件,監管冷凍胚胎的收集與使用,包括:《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下稱《條例》)、《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第561A章)(下稱《規例》),以及《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下稱《守則》)。違反《條例》或《規例》可導致法律責任,而違反《守則》則不會直接令委託夫婦負上刑責。
根據《條例》及《規例》,只有已婚夫婦才可冷凍和儲存胚胎,且必須在程序前簽署同意書。《守則》規定所有生殖科技中心必須使用其範本同意書,當中分為兩類:(1)供已婚夫婦自身使用,(2)匿名捐贈胚胎。進行生殖科技程序的夫婦需填寫前者。
同意書中亦明確指出:「儲存的胚胎,必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方可用於生殖科技程序」。不過,若胚胎已植入女性體內,程序則可繼續進行。此外,若其中一方離世,尚存配偶不可使用已儲存的胚胎嘗試孕育遺腹子。委託夫婦若婚姻狀況出現變化,亦有責任通知生殖科技中心。
冷凍胚胎︱冷凍胚胎最長儲存10年
《規例》訂明胚胎的最長儲存期限:如胚胎若供夫婦自身使用,或屬因醫療程序導致不育而儲存,最多可存放10年。夫婦可於同意書中縮此期限,並須每兩年提交書面通知以續期。
若夫婦未有提交有效延長通知、最長儲存期屆滿、其中一方離世或失去行為能力,或雙方離婚或合法分居,生殖科技中心便須處置其胚胎。夫婦須在同意書中選擇處置方式,包括:
依據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的「有關棄置配子或胚胎的指引」進行棄置;
匿名捐贈予其他不育夫婦作治療用途(可設定可促成活產次數上限,未達用途則按指引棄置);
捐贈作研究用途 (未達用途則按指引棄置);
捐贈作品質控制及/或培訓用途(未達用途則按指引棄置)。
所有關於胚胎的決定必須由夫婦共同作出,同意書及任何書面通知亦須經雙方簽署方可生效。
冷凍胚胎︱冷凍卵子儲存不受婚變影響
冷凍卵子是另一常見生殖科技程序,其處理方式與胚胎大致相同,但仍存在幾項重要差異:
未婚女性可冷凍卵子,但必須於結婚後才可使用這些卵子進行治療;
只需女方簽署同意書,其配偶無須給予同意;
即使該女性離婚、分居或配偶離世,她仍可繼續儲存卵子。除非她未按時書面續期、儲存期限屆滿或本人離世,生殖科技中心才會按同意書處置卵子;
因醫療原因導致不育的女性可儲存卵子至55歲,也可於同意書中縮短儲存期限。
現行香港法律只容許已婚夫婦冷凍胚胎。夫婦必須在同意書中訂明離婚或分居時胚胎的處置方式,且相關決定須共同作出。因此,若婚姻破裂,胚胎將按同意書處理,爭議空間有限。然而,法律未明確規定離婚或分居後與儲存胚胎相關費用應如何分擔,這可能成為潛在爭議點。
至於冷凍卵子,爭議則相對較少。同意的責任僅屬女方個人,即使婚姻狀況有變,她仍可繼續儲存卵子。雖然費用分擔同樣未有明確規定,但因儲存安排不受婚姻狀態影響,相關爭議可能較少。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