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跨境生殖醫療服務日益普及,不少香港夫婦選擇到海外進行代孕或試管嬰兒治療。然而,當這些新生命回到香港時,往往面臨複雜的出生登記挑戰,涉及兒童基本權利、父母法律地位及家庭關係的法律確認。以下由高葉律師行合夥人葉煥信(Alfred Ip)律師拆解有關議題。
跨境代孕|香港現行制度的局限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嬰兒必須在42天內辦理出生登記。入境事務處的BDR 93A表格要求提供兒童基本信息、父母詳情及結婚證明等文件。值得留意的是,表格中特別設有「嬰兒母親是中國內地居民」的統計欄目,反映當局對跨境生育現象的關注。然而,對於更為複雜的跨境代孕情況,現行框架仍存在灰色地帶。
現行制度主要針對傳統生育模式設計,在處理跨境代孕個案時便顯現困難。例如,當嬰兒經海外代孕誕生,其國籍認定可能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而法律上的父母身份,亦可能與生物學關係不盡相同。
跨境代孕|代孕法律框架的挑戰
香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7條及18第條禁止商業代孕安排,但第14條容許已婚夫婦進行非商業代孕。截至2023年5月,香港雖有36間醫療機構獲得輔助生殖服務牌照,但並無任何機構獲准提供代孕服務。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代孕母親為嬰兒的法定母親;第12條則允許委託夫婦在嬰兒出生後6個月內,向法庭申請頒令成為父母。然而,這套制度在跨境代孕情境下面臨重大挑戰:若代孕安排於海外進行,尤其是在允許商業代孕的司法管轄區,香港法院會否承認相關安排並頒發父母令,目前仍存在不確定性。
跨境代孕|主要程序障礙
出生證明承認問題是最直接的挑戰。不同司法管轄區對代孕兒童出生證明的處理方式差異顯著。美國某些州份可將委託父母直接列為法定父母,而英國則要求通過親權令程序。當委託父母持外國出生證明返港時,入境事務處如何處理這些文件,仍缺乏明確指引。
海牙公約的適用限制也造成困難。雖然公約可免除外交認證程序,但香港當局仍有權決定文件是否符合本地法律要求,特別是涉及商業代孕的情況。
多重法律關係的處理更加複雜。跨境代孕往往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多重法律關係,如何在香港出生登記過程中妥善處理這些關係,是一項重大挑戰。
跨境代孕|國際經驗借鑑
英國建立了相對完善的親權令制度,要求提供詳細文件證明,並坦誠承認程序複雜性。澳洲則採取謹慎態度,對海外商業代孕設有刑事罪名,並詳細列出潛在風險。歐洲人權法院發展出一套平衡原則,既承認各國制定代孕政策的權利,也強調不能因代孕安排而懲罰無辜兒童。
跨境代孕|改革建議
面對現實挑戰,香港需要完善法律框架。建議制定專門的跨境代孕處理指引,明確文件要求、審查程序及決定標準。同時,可考慮建立多學科專家審查機制,匯聚法律、醫學、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業人士,以確保決定的質素與一致性。
加強國際合作同樣重要。香港應積極參與相關國際合作,推動建立協調的跨境代孕處理機制,包括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署相互承認協議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跨境代孕|保護兒童最佳利益應為核心
跨境代孕的法律地位問題,突顯了全球化時代下法律制度面臨的新挑戰。香港必須在維護法律政策完整性的同時,以務實態度應對這些挑戰。
無論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兒童最佳利益都應是核心原則。每位經跨境代孕出生的兒童,都有權享有法律保護和社會關愛。通過完善法律框架、加強國際合作和建立專業處理機制,我們有望找到既能保護兒童權益,又能維護法律尊嚴的解決方案。
這不僅是法律專業人士的責任,亦是整個社會的共同承擔。唯有以保護兒童權益為依歸,才能真正實現法律公正與社會和諧。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