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 | 為何證據在遺囑爭議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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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 | 為何證據在遺囑爭議中至關重要 600 800 高葉律師行

Packer v Packer 與Choi Cheung Hung 案之比較分析:香港法律執業者專業發展之洞見

當家庭面對遺囑爭議時,勝敗往往取決於一個關鍵因素:支持或質疑逝者真實遺囑意願的證據品質。理解佐證的重要性,是遺囑認證訴訟成功的關鍵。

兩宗近期的里程碑式案例 —— 英國的Packer v Packer [2025] EWHC 461 (Ch)與香港的Choi Cheung Hung v. LeungFung Ha [2023] HKCFI 2822 —— 為遺囑爭議的成功因素提供了深刻的見解。儘管兩宗案件均涉及類似的遺囑爭議和可疑的遺囑文件,但結果卻截然不同,為執業者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教訓。

法律框架:英國的嚴格 vs 香港的彈性

英國的做法
英國遵守1837 年《遺囑法》對遺囑形式的嚴格規範。該法第9 條規定,遺囑必須為書面形式,由立遺囑人簽署,並在立遺囑人簽署或確認其簽名時,由兩名證人同時在場見證。英國制度沒有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非正式遺囑設有豁免條款。

當遺囑遺失時,正如Packer v Packer案,除非有明確證據推翻,否則撤銷推定適用。在Packer 案判決之前,此推定近二十年來從未成功應用,凸顯了英國遺囑認證法對證據的嚴格要求。

香港的靈活框架

香港的《遺囑條例》(第30 章)第5(2) 條採取了更靈活的做法,規定法庭可以驗證那些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文件,只要它們清楚體現逝者的遺囑意願: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第5(2) 條的標準要求無合理疑問,比普通民事標準更為嚴格。然而,正如這些案例顯示,如果沒有高品質的證據,僅僅擁有有利的法律框架並不足夠。

案例研究(一):Packer v Packer -異議何時失效

對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考慮遺囑異議的執業者而言,英國案件Packerv Packer [2025] EWHC 461 (Ch) 是一個警示。Stephen Packer 生性節儉,他於2022 年7 月因癌症去世。他的妹妹Lynn 聲稱Stephen 立下了遺囑,將遺產留給她,而不是他的遺孀Debra。

• 事實情況

Stephen 被描述為內斂、害羞、吝嗇,不喜歡花錢請律師。儘管罹患末期癌症,但他僅含糊表示「有朝一日」會立遺囑,完全沒有真正打算正式規劃遺產應有的緊迫感。

• 證據缺失

Lynn 的案子存在多項重大缺陷:

證詞前後矛盾:Lynn 的故事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不斷演變——從含糊提及可能存在遺囑,到暗示遺囑存放於律師處,再聲稱自己協助起草遺囑,
最終堅稱Stephen 在Lynn 的伴侶與兒子見證下簽署了遺囑。這般不斷變化的敘述立即引起可信度疑慮。

相關證人:兩名證人均為具潛在利害關係的家庭成員,就關鍵細節提供互相矛盾的證詞。其證據存在內部矛盾,且未能提供必要的獨立佐證。

缺乏獨立證據:最具破壞性的是,她完全缺乏能佐證Stephen 所謂遺囑意願的獨立證據 —— 既無Stephen 本人的任何溝通記錄,無獨立證人證詞,亦沒有與立遺囑一致的行為。

品格證據:Stephen 的品格證據直接與Lynn 的主張相矛盾。他性格內斂、不願花錢使用法律服務,且即使身患絕症仍缺乏緊迫感,這些特質所構成的背景情境,反而削弱而非支持所謂的立遺囑意願。

• 法庭的分析
Hugh Sims 法官認為,Lynn 未能證明Stephen 曾簽署所謂遺囑。法官認為該文件不符合Stephen 的指示,也未必具備立遺囑的必要意願。由於Stephen 的性格更傾向於無遺囑死亡,而非作出正式的遺囑安排,因此撤銷推定適用。

案例研究(二):Choi Cheung Hung—— 成功遺囑驗證

香港案件Choi CheungHung v. Leung Fung Ha [2023]HKCFI 2822 顯示,強而有力的證據可以克服技術性執行缺陷。ChengWai Yee Shirley 於2022 年4 月去世,留下一張手寫字條,表明她有意將所有資產留給結婚四十多年的事實丈夫Choi Cheung Hung。儘管未能滿足正式見證的要求,法庭根據香港的財產分配規定,認定該遺囑有效。

• 事實基礎
該段關係始於1979 年,當時她擔任他的秘書。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逾四十年,並於1980 年舉行傳統中式婚禮。2020 年10 月,她曾要求Choi
Cheung Hung 陪同訂立正式遺囑,表明願意將全部資產留給他 —— 這份早前表達意願的證據至關重要。

• 多重證據來源
與敗訴的Packer 案不同,本案提供了來自多個獨立來源的有力證據:

主要書面文件: 一份日期為2019年3 月27 日的手寫簽名文件, 表明有意將所有資產留給Choi CheungHung。該文件之筆跡與簽名經原告認證屬實,因原告與逝者共同生活數十年,對其筆跡極為熟悉。

電子佐證:其手機內存有日期標示為2019 年6 月1 日、最後儲存時間為2021 年6 月7 日的相同筆記,顯示蓄意行為並提供獨立佐證。

口頭溝通:2021 年8 月,她明確告知Choi Cheung Hung 這兩份文件的情況,確認她沒有立下其他遺囑。2021 年10 月,她向家人提及已立下遺囑,將所有資產留給Choi Cheung Hung。

行為證據:她將手寫文件與其他重要文件一起安全地存放在一個金屬盒中,表明她認真對待該文件並希望該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 法庭的評估
陳美蘭法官認定,所有證據來源均互相一致且符合自然預期。長達四十年的事實婚姻關係使遺贈安排合乎邏輯,並提供了背景支持。法庭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確信兩份文件均體現遺囑意願,並指出所有證人提供的證據清晰且具說服力。

成功的關鍵因素:兩個案例的經驗教訓

多重獨立證據來源
香港的案件之所以勝訴,是因為筆跡、電子通訊、多人口頭陳述及體現文件重要性的行為,能夠證明當事人的意願。每個來源獨立支持相同的結論,形成了難以挑戰的強而有力證據。

Packer 案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它主要依賴利害關係證人的證詞,而這些證人的證詞本身就自相矛盾,且缺乏獨立佐證。若要勝訴,利害關係人證詞以外的證據是必需的。

跨證據來源的絕對一致性
在香港的勝訴案例中,所有證據都指向同一個遺囑意願,沒有任何矛盾,令法庭相信證據反映的是真實意願,而不是死後重構的結果。

英國的案例敗訴,歸因Lynn 不斷演變的敘述、互相矛盾的證人證詞,以及品格證據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之處令人對證據的可靠性產生懷疑。

自然情境與邏輯傾向
法庭會根據逝者的情況、人際關係和偏好,考慮據稱的遺囑意願是否合理。香港法庭裁定,逝者將所有財產留給其同居四十年的丈夫,意願合情合理。

英國案例所呈現的背景情境,最終削弱了Lynn 的案件。Stephen 的性格與偏好,更符合無遺囑身故的情形,而非制定正式遺囑安排。

對香港執業者的實際啟示

• 證據蒐集與保存
迅速收集並保存所有可用證據,包括逝者本人撰寫的文件、關於逝者意願的談話記錄、了解逝者意願的證人證詞以及品格證據。更多來自獨立來源的證據將增強相關立場。

• 一致性和可信度
確保證據的一致性,並解釋明顯的矛盾之處。法庭對證據隨時間推移而變化或存在內部矛盾的情況持懷疑態度。要誠實地解決問題,而不是指望問題不被察覺。

• 背景評估
考量情境背景,並評估相關主張是否符合人們對逝者的認知。對於異常的主張,需提出有力證據方能消除自然的懷疑態度。

• 專業標準
盡早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遺囑異議需要精心準備和陳述。經驗豐富的遺囑認證律師會幫助您評估案件強度,收集適當的證據,並有效地提出異議。

• 實務中的豁免條款
香港的案例為第5(2) 條的實際應用提供了寶貴指引。該條要求文件必須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這比通常的民事訴訟標準更高。然而,只要有來自多個來源令人信服、一致的證據,就可以滿足這項標準。
豁免條款並未降低證據要求,而是為不符合正式執行要求的情況,提供替代有效途徑。證據品質仍屬首要考量,法庭將審慎審查遺囑意願是否真實且明確確立。

比較分析:普遍原則

雖然香港和英國的法律框架差異巨大,但這兩個案例顯示,基本的證據評估原則超越了司法管轄權的界限。無論是在靈活的分配規定下,還是在嚴格的形式要求下,法庭都必須根據現有證據確定逝者的真實意願。

兩宗案例圍繞同一個根本問題:支持遺囑意願的證據強度。在香港,多個一致的獨立證據來源構成了令人信服的案件。在英國,來自利害關係人的證據薄弱且互相矛盾,未能建立必要的基礎。
這顯示雖然法律框架可能提供不同的勝訴途徑,但對可信、一致證據的基本要求始終不變。執業者必須專注於建立堅實的證據基礎,而非僅僅依賴程序優勢。

最終感想
Packer v Packer 案與Choi CheungHung 案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充分證明了在遺囑爭議中,證據確實是決定性因素。儘管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框架可能存在差異,但所有遺囑爭議對有力、一致且可信證據的基本要求始終如一。

對執業者而言,這些案例表明,勝訴不僅取決於法律論點或程序優勢,亦取決於認真收集和呈現令人信服的證據。勝敗的關鍵往往不在於法庭上的訟辯,而是逝者生前收集和保存的證據品質。

無論是對無效遺囑提出異議,還是應對挑戰,經驗教訓都顯而易見:獲得多種一致、獨立的證據支持立場,對於勝訴至關重要。法庭必須僅根據現有證據來確定逝者的真實意願,因此證據品質和可信度是大多數遺囑糾紛的決定性因素。

這些案例顯示,只要有充足的證據和法律準備,看似難以克服的障礙都能克服。然而,這些案例也顯示,如果證據薄弱或不一致,將會導致災難性的後果。在遺囑質疑和遺產認證糾紛中,充分的準備、一致和可靠的證據仍然是成功的關鍵。

對於香港的執業者而言,這些案例不僅為《遺囑條例》第5(2) 條下如何適用豁免條款,也為跨司法管轄區處理遺囑糾紛的普遍原則,提供了寶貴的見解。理解並有效運用這些原則,將有助提升客戶在面對挑戰性強且情緒化的遺產訴訟領域的法律服務品質。

參考:
1. Packer v Packer (Re Estate ofStephen George Packer) [2025]EWHC 461 (Ch) - https:// www.b a i l i i .org/ew/cases/EWHC/Ch/2025/461.html
2. Choi Cheung Hung v. Leung Fung Ha and Another [2023] HKCFI 2822 - https://vlex.hk/ vid/choi-cheunghung-v-972877501
3. 1837 年《遺囑法》
4. 《遺囑條例》(第30 章)

 


最初於2025年10月香港律師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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