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條例》,婚姻是經由法定儀式訂立並受法律承認的一種關係,屬於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承諾,並不容許第三者介入。然而,隨著社會觀念不斷演變,傳統婚姻的定義與界限正受到重新審視。開放式關係(Open Relationship)與開放式婚姻(Open Marriage)作為挑戰傳統「一夫一妻、從一而終」婚姻觀念的模式,已逐漸在現代社會中出現。此類關係模式通常建立在雙方伴侶的共識之上,容許彼此在婚姻關係以外建立親密關係。
在香港,開放式婚姻本身並不構成違法,但《婚姻條例》只承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如涉及重婚(polygamy),則屬刑事罪行。而在離婚訴訟中,即使婚外情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之下,是否仍構成法律上的「通姦」?其法律後果又是如何?以下由高葉律師行合夥人王銘澤(Raphael Wong)律師拆解有關議題。
開放式關係|通姦是否能成爲離婚理由?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 香港離婚的唯一法律依據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回」。而當中可作為證明婚姻破裂的五項事實之一,便是「配偶通姦,且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其繼續共同生活」。
換言之,即使夫婦雙方事前同意開放式關係,基於法律定義,婚外性行為仍被視爲「通姦」。然而,呈請人除了需證明通姦事實,亦須證明其因此無法忍受與通姦的配偶繼續共同生活。
對於實踐開放式關係的夫婦而言,這一點可能很難成立。既然雙方曾就婚外關係達成共識,呈請人現在又如何證明自己因「通姦」而無法忍受?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一方在知悉通姦後,仍與配偶共同生活超過六個月,就喪失以通姦為理由申請離婚的權利。而對於開放式關係的夫妻來說,這段共同生活的時間通常早已超過法定期限。
因此,在實操層面,若夫妻雙方曾明確同意實踐開放式關係,任何一方以「通姦」為理由申請離婚,成功的機會非常有限。
開放式關係|通姦對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的影響:法律如何看待?
不少人關注,通姦行為是否會影響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或贍養費安排。在香港,一般而言,答案是否定的。家事法庭在處理離婚相關的財務事宜時,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雙方的經濟需求、賺取能力、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而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如通姦)亦不會直接影響最終的財務裁決。事實上,自1996年6月14日《婚姻訴訟條例》修訂以來,香港已正式廢除基於通姦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這意味著受害一方無法單純因配偶通姦而索取金錢賠償。
不過,法律並非完全忽視婚姻中的經濟不當行為。即使在開放式關係中, 若一方未經配偶同意,將大量婚姻共同財產用於婚外的伴侶,諸如贈送昂貴禮物、支付旅行費用或提供生活費,這可能被視爲「婚姻財產浪費」。在此情況下,法庭會考慮在分割財產時將這部分不當支出重新計算,以補償另一方的損失。
因此,即使雙方同意開放式關係,也應就共同財產的使用方式事先達成清晰共識,以免引發誤解或爭議。對於計劃或已身處開放式關係的夫婦而言,訂立一份具體的書面協議亦屬明智之舉。這類協議可明確界定雙方對婚外關係的共識,包括界限、期望及財務安排,甚至可以納入條款,約定雙方放棄以「通姦」作為今後離婚的理由。雖然這類協議的法律效力因個案而異,但至少可作為雙方共識的有力證據。
開放式關係|法律與現代婚姻觀念的拉鋸
回到最初的問題:婚姻的意義究竟是什麼?當伴侶在婚禮上宣讀「無論順境或逆境」的誓言時,其承諾的究竟是彼此的身體忠誠,還是心靈的相守?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因爲每對夫婦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價值觀來定義婚姻。
然而,法律的制定往往滯後於社會觀念的變遷。現行的《婚姻訴訟條例》制定於數十年前,當時的社會難以想像今日開放式關係的普遍程度。即便如此,無論婚姻形式如何演變,開放式關係的核心依然是坦誠與溝通,在選擇進入這種非傳統婚姻模式前,深入了解其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並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無疑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明智之舉。隨著社會對多元關係模式的探討日益深入,我們亦期望未來的法律能對此作出更細緻和與時並進的回應,為更多元的婚姻選擇提供保障與指引。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