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重組家庭已逐漸成為常見的家庭形態。這類家庭通常由兩名成年伴侶、彼此的親生子女,以及一方或雙方來自前段關係的子女共同組成。隨着此類家庭日益普遍,相關的重要法律議題也隨之浮現:養父母是否對非親生子女承擔法律上的父母責任?其法律義務範圍如何界定?本文將依據香港現行法例及判例深入解析相關法律規範。
香港家事法體系對養父母責任設有明確區別:若雙方未締結婚姻關係,僅屬同居關係,養父母對伴侶之非親生子女不具任何法定責任,既不承擔贍養義務,亦無醫療或教育決策權。
重組家庭|非親生子女=「家庭子女」?
然而,若雙方已締結合法婚姻,《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192章)便會適用,法院須根據實質家庭生活狀況,判定該非親生子女是否構成「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該法定概念定義為,婚姻雙方之親生子女,及被雙方共同視為家庭一員之其他子女。 一旦獲此認定,養父母即須承擔與親生父母相似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義務等。
香港家事法庭在LNL v HPYA ([2016] 3 HKLRD 261 )案中確立「家庭子女」認定之核心原則。構成此法律關係,須同時滿足兩項要素:
其一,存在實質「家庭」單位;
其二,當事人對子女之「對待方式」符合家庭成員本質。
法院強調,應採用普通語義解釋,結合具體案情作出綜合評估,避免過度程序化的認定路徑。審查時需考慮是否存在持續性家庭紐帶,關鍵因素包括子女日常居所、生活費用承擔主體、紀律管教權行使情況,及成年人是否主張父母責任。
重組家庭|一經認定屬「家庭子女」即有贍養義務
該案中,男方於婚宴中向賓客介紹繼子為自己的兒子,刻意未採用「妻子之子」等中立表述;並曾在繼子的學校文件中簽名並註明「父親」; 更主動提議繼子改從己姓並依族譜輩份命名(雖然男方事後辯稱改名僅為改善經濟支援意願,但法官認為其證詞前後矛盾)。此外,在婚姻破裂初期提交的一份離婚呈請書中,男方從未質疑繼子的「家庭子女」地位,更於財務申報表(表格E)中明確列明繼子為家庭成員,以佐證男方每月持續支付繼子生活費的家庭開支。綜合考量,法官認為,這種經濟支持與上述日常相處模式,認定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實質履行父母責任,視繼子為己出,最終裁定繼子具有「家庭子女」法律地位。
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10條規定,一經認定「家庭子女」身份,贍養義務(在經濟能力許可前提下)須持續至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專業訓練(以較遲者為準);需特別強調,若子女中途輟學或選擇暫停學業参加「空檔年」(gap year),則可能被視為全日制教育終止,贍養義務即告終止。
重組家庭|再婚新家庭責任≠豁免前配偶及子女贍養責任
此外,對於離婚後組建新家庭的情形,對新家庭的義務履行必須建立在保障前配偶和既有子女基本權益的基礎之上。在HYS v SW ([2013] HKCU 1745)一案中,法院嚴正駁回男方以「組建新家庭後無力負擔」為由的抗辯,指出雖然離婚後展開新生活屬合理期待,當事人履行對新家庭成員之責任亦應受尊重,但絕不能以犧牲既有子女基本權益為代價。
若當前經濟資源有限,男方應優先削減自身的開支,而非剋扣子女應得贍養。法律要求父母將既有子女生存權置於絕對優先地位,對再婚新家庭的責任不得作為豁免既有義務的藉口。
總括而言,香港法律透過「家庭子女」機制在重組家庭中構築責任底線,養父母須對被認定為「家庭子女」的繼子女承擔贍養責任至法定年齡節點,且當新舊家庭義務衝突時,既有子女權益始終保持優先地位。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