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判決執行指南:香港與中國內地居民實用手冊

跨境判決執行指南:香港與中國內地居民實用手冊

跨境判決執行指南:香港與中國內地居民實用手冊 902 602 梁凱盈

隨著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經濟和社會聯繫日益緊密,跨境活動激增,這不可避免地導致法律互動增加,有時也伴隨著糾紛的產生。對於在兩個不同法律管轄區運營的個人和企業而言,一個關鍵問題常常浮現:如果一地法院作出了有利於他們的判決,他們如何確保該判決在另一地得到承認和執行?

判決的可執行性是其價值的核心。如果沒有一個健全高效的相互執行機制,您來之不易的判決實際上可能變得毫無意義。於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下稱 “《互認條例》”) 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局面,它提供了一條清晰、法律認可的途徑,確保在一地獲得的判決能夠在另一地獲得法律承認並付諸實施,從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並提供真正的追索途徑。

本文旨在詳細闡明判決相互執行的複雜過程,並特別關注互認條例 (取代了自2008年起實施的原有《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新安排。

新規定:跨境執行的範式轉變

香港的互認條例,以及中國內地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規定,標誌著對以往更為嚴格的制度的重大而受歡迎的演進。 這些增強措施旨在簡化執行程式並擴大其適用範圍。

首先,一個關鍵的改變是取消了專屬管轄權條款的要求。在舊制度下,要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當事人之間的基礎合同通常需要包含一條明確授予內地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條款。 這一要求經常導致曠日持久的法律爭論,如果條款起草或解釋不完美,可能會無意中阻礙執行。 新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這一障礙。 現在,重點轉移到原審法院(無論是香港還是中國內地)是否與案件存在適當的管轄權聯繫。這種聯繫可以通過被告人的住所或營業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因素來確立。 這種務實的轉變顯著拓寬了符合相互執行條件的判決類型,減少了以往阻礙訴訟當事人的技術性障礙。

其次,符合執行條件的判決範圍已大幅擴大。 先前的框架主要涵蓋金錢判決,即命令支付款項的判決。 然而,新安排將其擴展到涵蓋更廣泛的民商事判決,包括非金錢判決。 這意味著強制履行特定合同的命令(強制一方履行合同義務)、禁制令(禁止或強制某些行為)現在都可能得到執行。 這一擴展是一項關鍵進展,提供了更全面的保護,並使訴訟當事人能夠在跨境範圍內執行更廣泛的救濟措施。

第三,法庭覆蓋範圍更廣使系統更具可及性。 以前,中國內地判決在香港的可執行性通常僅限於由高級別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 新安排將此範圍擴大到包括基層人民法院 (Primary People’s Court) 的判決,只要它們符合其他標準。 這一納入對於可能在地方性法院獲得判決的小型企業和個人尤其有利,使執行機制更具包容性,並反映了中國內地的司法層級。

在中國內地執行香港判決

在內地執行香港判決,首先需準備文件,包括經認證的判決副本及由香港法庭出具的終局性 (final judgment) 證明,並完成公證、領事認證及翻譯成簡體中文。文件不完整或有錯誤,申請可能被延誤或駁回。

接著要選擇正確的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資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時需提交所有認證文件,並說明判決符合承認和執行的條件。

法院審查並非重審案件,而是確認香港法庭是否具備管轄權、判決是否終局,以及是否符合內地法律要求。若判決涉及違反公共政策等情況,可能不予承認。

申請成功後,內地法院會下令承認並執行香港判決,措施包括查封資產、凍結帳戶等。執行效果往往取決於事先能否找到債務人在內地的資產。

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判決

若要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必須先向高等法院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判決不能直接執行,申請需在債務人未履行判決之日起2年內提出。文件必須準確齊備,包括經認證的判決副本及相關支持材料,否則可能延誤。

登記完成後,一個關鍵步驟是向判決債務人送達「登記通知書」,告知判決已在香港登記,並賦予其法定期限回應。債務人通常可在14天內申請撤銷登記,理由包括內地法院缺乏管轄權、判決涉及欺詐或執行違反香港公共政策。此程序通常涉及簡短審理,由法庭裁定登記是否有效。

若撤銷申請未提出或被駁回,判決即視同香港高等法院判決,可全面執行。債權人可使用香港法律下的各種程序執行判決,包括扣押銀行資金、以財產作擔保或扣押並出售動產。

關鍵考量

儘管新安排無疑簡化了跨境執行判決,但成敗仍取決於細節與策略。 請特別注意以下要點。

首先,時限嚴格。一般須在債務人未履行判決之日起2年內申請,逾期即失效。務必及早監測履行情況並迅速行動。

其次,管轄權問題至關重要。 即使取消了專屬管轄權條款的要求,原審法院(無論是香港還是中國內地)也必須根據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安排對案件擁有適當的管轄權。 由缺乏適當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即使在其自身區域內有效,也可能在另一地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第三,務必清楚排除事項 (excluded judgment)。某些特定領域的判決被排除在外,包括婚姻家事案件、遺產管理分配案件、部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破產案件以及特定仲裁事項等。 因此,確認您的具體判決是否屬於新安排的範圍至關重要。

最後,資產為執行核心。 在啟動通常耗資巨大且耗時的執行程序之前應調查判決債務人在目標司法管轄區內的資產、了解資產的性質和位置(例如銀行帳戶、房地產、公司股份)以評估可行性並制定最有效的執行方案;如果沒有可識別的資產,即使成功承認的判決也可能無法帶來實際的追償。

結論

新機制的實施是兩地司法協作領域的重要里程碑。 其最直接的效果是極大地擴展了可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範圍,顯著降低了當事人在兩地重複訴訟的時間與成本,同時增強了法律執行的確定性與可預期性。 這一革新舉措不僅為兩地商事主體提供了更為可靠的法律保障,也進一步鞏固了香港作為解決涉及內地因素的跨境商業爭議首選地的地位,為兩地的經貿往來深入發展奠定了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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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參考,其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不應將其視為針對具體個案的詳細法律建議之替代。

 

梁凱盈

梁凱盈擅長紛爭解決,尤其專注於商業訴訟和遺產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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