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地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不少內地居民在香港持有銀行存款、股票或物業。當繼承發生時,家屬往往理所當然地認為:既然死者是內地出生的居民,遺產自然按內地法律分配。然而,在香港的實務中,我們經常要處理一個極其關鍵的法律前設:死者的居籍(Domicile)究竟在哪裡?
這不僅僅是一個居住地的問題,對於在香港和内地兩地生活工作的居民來説,它直接決定了適用哪地的繼承法律,包括被繼承人在香港的動產(例如銀行現金,證券戶口)到底由誰繼承。
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兩地法律對誰有權獲得遺產的順位和分配比例差異極大,在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尚存的假設下:
- 根據內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均分;
- 根據香港的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配偶不僅有優先申請遺產授予書的權利,獲得被繼承人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且可以從遺產中優先獲得$500,000的净款額連同利息,此時,繼承人僅爲配偶和子女,被繼承人的父母無權繼承 。
因此,一旦對被繼承人的居籍判斷錯誤,無遺囑繼承下的遺產分配方案可能徹底翻盤。
動產與不動產
在香港法律架構下,在考慮如何繼承遺產時,須將遺產分為兩類處理 :
- 不動產(如物業)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香港物業必須按香港法律分配繼承,内地物業則按内地法律分配繼承
- 動產(如銀行存款、股票、珠寶)適用死者去世時的居籍地法律,取決於居籍判定
這意味著,如果一名居籍為內地的居民在香港既有物業(適用香港法律),又有幾百萬存款和股票(適用内地法律),這兩部分遺產的分配可能會完全不同。
居籍與經常居所地
內地法律使用經常居所地這一術語,而香港沿用普通法的居籍概念,兩者在認定上存在微妙但重要的差異:
香港法律中的居籍概念:
- 認定標準:居住事實,以及永久定居的意圖
- 考慮因素:例如,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家庭工作和社交圈在港,資產集中於港
內地法律中的經常居所地概念:
- 認定標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作爲生活中心
- 考慮因素:例如,内地居民身份證上寫明的住所,戶籍的記錄、事實上居住的地點
内地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居籍為內地的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在繼承位於香港遺產時,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通常會要求繼承人提交由具有 5 年以上跨境遺產經驗的内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見香港法例第10A章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8條及《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引》第253段)。
這份法律意見書需詳細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死者居籍地(內地)法律,誰是合法的繼承人,誰有權根據當地法律管理香港遺產等。
因此,如果死者在香港及内地均有居所和重大聯係,如何判斷及證明其居籍將成為案件能否順利獲批、解決繼承人之間可能的爭議的關鍵。
結論
如果當事人希望香港資產按特定法律分配,應透過遺囑明確表達居籍以及對其去世後遺產的處置意圖。雖然遺囑不能改變居籍事實,但它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意圖的重要證據 。
同時,對於在兩地均有重大聯係的當事人而言,在香港律師見證下簽署一份靈活而全面的針對兩地資產的遺囑,能大幅簡化日後繼承人的承辦程序 。
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如果繼承人之間對被繼承人的居籍/經常居所地有爭議,此時就需要視乎具體情況,收集被繼承人生前的居住地址、水電煤的單據、稅務證明、登記事項證明書、出入境記錄、喪禮和安葬的地點等,這些看似瑣碎的文件,在證明死者以何處為永久家時具有極高的價值 。
最後,內地居民在香港開立銀行賬戶、購置物業,或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均應盡早諮詢律師,深入了解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的法定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同時,建議考慮提前規劃並訂立一份涵蓋兩地的全面遺囑,以有效避免因兩地法律差異,導致父母或特定親屬在法律上被排除於繼承名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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