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虛假婚姻問題,已由個別欺詐行為,逐步演變成一個有組織、跨境運作的犯罪產業。根據入境處於2025年11月發出的新聞公報,入境處聯同內地執法機關,成功瓦解一個在過去兩年間安排超過60宗假結婚、涉案金額逾750萬港元的犯罪集團。這些案件不但揭示出犯罪手法的精密化,更令人關注的是,該等集團已將目標延伸至外籍家庭傭工等弱勢群體,利用他們渴望留港工作的心理,誘使其參與虛假婚姻以騙取居留身分。
借此,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剖析虛假婚姻在香港的法律定義、其看似有效但實則非法的法律性質、參與者可能面對的刑事後果,以及司法機構的應對方式。
假結婚|虛假婚姻法律定義與效力
在香港法律下,公眾常有一個誤解,認爲「虛假婚姻」即屬無效。然而,據WN v. XJX [2018] HKFC 39案,即使婚姻是為獲取簽證等目的而訂立,只要其形式上符合相關的結婚法律,該婚姻在法律上依然有效。法院引用英國案例R (Baiai) v Home Secretary (Nos 1 and 2) [2008] 3 WLR 549,重申「虛假婚姻仍是有效婚姻」。即使婚姻涉及金錢交易且雙方無意共同生活,其法律地位依然成立。
因此,當事人不能以「婚姻虛假」為由申請婚姻無效,而須遵循正式的離婚(Divorce)程序解除關係。虛假婚姻的「假」,在於其背後的欺詐意圖,而非婚姻本身的法律效力。
假結婚|刑事罪行與刑罰
儘管虛假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參與者可能觸犯嚴重刑事罪行。香港警方對此類行為打擊嚴厲,一經查實,涉案人士可面對以下刑罰:
| 罪行 | 法律依據 | 最高刑罰 |
| 串謀欺詐 | 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 | 監禁14年 |
| 向入境處作虛假陳述 | 《入境條例》第42條 | 監禁14年及罰款 |
| 作出虛假婚姻陳述 | 《刑事罪行條例》第34條 | 監禁7年及罰款 |
此外,協助及教唆者亦會面臨同等刑罰。透過欺詐手段獲得的香港居留權將被撤銷,當事人可能被遣返。非香港居民在服刑後,更可能被永久禁止入境香港。
假結婚|定罪後的法律困境:婚姻仍須解除
一個更為複雜且常被忽略的問題是,即使參與虛假婚姻的其中一方或雙方被刑事定罪及監禁,其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並不會自動解除。刑事定罪針對的是其欺詐行為,不影響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此,這段法律上依然有效的婚姻關係會持續存在,為當事人帶來長遠的法律困境。在未正式離婚前,任何一方在法律上都屬於已婚狀態,不得與他人合法再婚。只要婚姻關係存在,雙方在法律上仍互為配偶,這可能在遺產繼承、稅務申報甚至醫療決策等問題上引發意想不到的法律後果。當事人除了承擔刑事責,還須另循家事法庭的程序來正式終止該婚姻關係。
假結婚|執法調查與證據標準
檢控虛假婚姻的主要挑戰,在於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婚姻具有欺詐意圖。入境處採取多種調查手段,包括:家訪以觀察夫妻的共同生活痕跡、單獨面談以詢問婚姻細節、檢查出入境記錄和探親紀錄,以及追查與犯罪集團的聯繫證據(如通話記錄或或相關指導文件等)。
法院在判斷婚姻真實性時,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例如:缺乏感情基礎、無共同生活、婚姻未圓房、存在金錢交易、經中介安排,以及意圖不純(為獲取移民利益)。當這些因素並存,即使婚姻在法律形式合法,其背後的欺詐意圖也昭然若揭,足以構成刑事定罪。
總括而言,虛假婚姻是一項橫跨法律與社會的複雜議題。雖然此類婚姻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爲有效,但其背後的欺詐行為會引致嚴重刑責。香港執法與司法機構對此秉持零容忍態度。任何試圖以身試法者,不僅難以達成目的,更可能面臨長期監禁、永久禁止入境、喪失居留權,以及潛在持續的法律糾紛。法律尊嚴不容挑戰,任何以婚姻之名行欺詐之實的行為,終將受到懲罰。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