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Topick | 家事高見|小三長年相伴一無所有 巨額財產歸毫無感情元配是不公? 律師教4招做好遺產規劃

香港經濟日報 Topick | 家事高見|小三長年相伴一無所有 巨額財產歸毫無感情元配是不公? 律師教4招做好遺產規劃

香港經濟日報 Topick | 家事高見|小三長年相伴一無所有 巨額財產歸毫無感情元配是不公? 律師教4招做好遺產規劃 2048 1365 高葉律師行

在處理遺產規劃和爭議時,我們經常遇到一個充滿戲劇性且極具爭議的問題:「如果已故配偶生前有婚外情,其『第三者』是否有權分一杯羹?」社會大眾往往對「第三者」抱有負面觀感,認為他們是破壞家庭的元兇。然而,作為家事法律師,我們在實務中看到的現實往往更為複雜。

有時候,死者與其合法配偶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分居多年,毫無感情可言,形成所謂的「化石婚姻」(fossil marriage)。相反,死者可能與另一位伴侶(即法律上的「第三者」)建立了長期、穩定且充滿愛的關係,甚至共同組建了新的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嚴格按照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那位早已形同陌路的合法配偶將獲得大部分甚至全部遺產,而與死者相伴多年、在經濟上完全依賴死者的長期伴侶卻一無所有。這種結果,無疑會造成極大的不公。

為了解決這種潛在的不公義,香港法律設有《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簡稱 IPFDO),賦予法庭酌情權,在特定情況下介入遺產分配,以彰顯公義。

根據 IPFDO,除了合法配偶和子女外,「任何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死者贍養的人」,均有權向法庭申請從死者的淨遺產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這條款成為了未婚伴侶(包括在「化石婚姻」背景下的長期伴侶)尋求財務保障的唯一法律途徑。

必須強調的是,這類申索的門檻相當高。未婚伴侶必須向法庭證明,在死者「去世前的一刻」(immediately before death),他們在經濟上是「完全或主要」依賴死者的。此外,與合法配偶不同(配偶可爭取相當於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未婚伴侶即使申索成功,其所能獲得的也僅限於「維持其生活所需的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 maintenance),而非按比例瓜分遺產 。

遺產分配|沉重的舉證責任

在法庭上,證明「財務依賴」並非單憑一面之詞,而是需要實打實的證據。合法配偶和子女是基於「身份」自動獲得申索資格,但未婚伴侶必須以確鑿的證據說服法庭,證明實質的財務依賴關係。

在 LYYC v CHL and CSMS 一案中,一名與已故富商維持了逾20年關係的女士雖然在初期成功獲批臨時贍養費及訴訟費,但在經過長達12天的審訊並聽取所有證據後,法庭最終裁定該名女士並無資格(no locus standi)。根據第481章提出申索,其申請被全盤駁回 。這個最終裁決強烈地凸顯了未婚伴侶所面對的極其沉重的舉證責任。

加強申索的有力證據包括:

長期且穩定的財務支持紀錄:例如死者定期存入申索人銀行戶口的款項、代為支付的信用卡賬單或生活開支。

提供居所:死者為申索人購買物業供其居住,或長期代為支付租金。

生活方式的依賴:證明申索人已經習慣了由死者資助的特定生活水平,且自身缺乏足夠的謀生能力。

書面承認:死者生前的信件、訊息,甚至是在遺囑或附錄(codicil)中對申索人的提及或饋贈。

致命的削弱因素則包括:

經濟支持早已中斷:正如 LYYC 案的最終裁決所示,由於死者在去世前6年因精神失去行為能力而停止了對申索人的付款,且申索人在死者去世前約5.5年已離開死者並結束關係,法庭因此裁定她無法證明在死者「去世前的一刻」仍受其贍養 。

申索人具備經濟獨立能力:若申索人本身擁有高薪厚職或豐厚資產,法庭很難信納其「完全或主要」依賴死者。

短暫的關係:缺乏長期穩定性的關係,難以建立實質的財務依賴。

逾期申請:根據 IPFDO,申索必須在遺產承辦書發出後的 6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極難獲得法庭的寬免。

遺產分配|4招遺產規劃降低風險

無論是希望保障長期相伴的未婚伴侶,還是希望確保家族財富順利傳承給合法家屬,死後才讓親人面對爭產訴訟,無疑是雙重打擊。要有效降低這種風險,主動且周密的遺產規劃是不可或缺的:

  1. 清晰且具前瞻性的遺囑:

雖然 IPFDO 賦予了法庭推翻遺囑的權力,但一份草擬嚴謹的遺囑仍然是第一道防線。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或透過獨立的意願書)清晰說明為何將遺產留給某人(例如長期伴侶),或為何不留給某人(例如已分居多年的配偶)。這能為日後法庭了解死者的真實意圖提供有力證據。

  1. 避免製造「財務依賴」的假象:

如果不想讓某人在自己死後有權提出申索,在生前就應避免建立長期的財務依賴關係。例如,避免提供定期的生活費或無條件提供居所。偶爾的、不規律的禮物,通常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贍養」。

  1. 善用信託(Trusts):

將資產注入一個結構完善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可以將這些資產從個人的「淨遺產」中剔除。由於 IPFDO 的申索只能針對死者的「淨遺產」,這能有效「圍欄」家族財富,或為特定伴侶提供獨立的財務保障。然而,必須確保信託是真正獨立運作的,否則法庭仍可能視其為死者的實質資產。

  1. 人壽保險與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賠償,以及以「長命契」(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的物業,在死者身故後會直接轉移給受益人或在世的聯名業主,不會撥入遺產之中,從而減少了可供申索的資產池。

遺產分配|長情未必有保障 一紙婚書才是關鍵

在「化石婚姻」與長期伴侶關係並存的複雜現實中,IPFDO 提供了一個必要的「安全閥」,讓法庭有機會糾正僵化繼承法在一些情況下可能帶來的不公。然而,這條法律途徑門檻極高、舉證艱難,注定是一場漫長且昂貴的訴訟。

這同時也反面印證了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重大意義。一紙婚書,不僅是感情的承諾,更是最強大的法律保障盾牌。合法配偶在繼承權、免稅額以至醫療決定權上,都享有未婚伴侶難以企及的自動保障。

對於希望保護摯愛或家族利益的人士而言,除了正視婚姻的法律效力外,及早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透過遺囑、信託等工具進行妥善的遺產規劃,才是避免死後對簿公堂、讓家人承受二次傷害的最明智之舉。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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