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對於同性戀群體的接受度逐步提升,同性伴侶組織家庭的權利日益受到關注。儘管無法以自然方式生育,但透過領養程序建立完整家庭,正成為實現平權的重要途徑之一。根據Equaldex平台數據,全球現有39個司法管轄區承認同性伴侶領養權,惟仍有54個地區明文禁止此項權利。
同性領養︱領養對同性伴侶意味著什么?
領養程序遠超情感層面的承諾,更是一項具備永久法律效力的嚴肅決定。當法庭頒布領養令後,原生父母將完全喪失對子女的所有法定權利, 領養父母則須承擔全部撫養義務直至子女成年。值得注意是,根據香港《領養條例》,被領養子女在法律地位上與親生子女無異, 不僅享有日常撫育保障,更包括對領養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
此等不可逆轉的法律後果,正凸顯法庭在審批過程中「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核心地位。香港法院在審理領養申請時,會全面評估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家庭支援網絡及環境穩定性等各項因素,以確保每項裁決均能優先維護被領養兒童的長遠福祉。
同性領養︱香港同性伴侶的現實困境
現行《領養條例》(第290章)第4條雖允許「單一申請人」或「一對配偶」提出領養申請,惟條例「配偶」未有定義, 而香港社會仍沿用傳婚姻框架定義配偶,此灰色地帶衍生兩大法律隱患:
1.同性伴侶僅能由單方申請領養,未具法律地位的伴侶將失去監護權保障,埋下親權爭議伏筆。
2.根據條例第5(3)條,單身男性領養女童須證明存在「特殊情況」,此限制卻不適用於配偶共同申請。由於同性婚姻未獲本地法律未承認,同性伴侶實質被排除於豁免條款之外。
同性領養︱司法從兒童福祉出發
高等法院近期案例B V. B AND ANOTHER(HCAD 13/2024)具指標意義,判決確立「兒童最佳利益」為凌駕性標準,申明性傾向本身不構成法律障礙。該案件的申請人為一位男同志,雖然他已在蘇格蘭跟他的配偶登記結婚,但最終他選擇以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領養。 歐陽浩榮法官准許申請並於判決詞中援引多重理據:
1.比較法視角:援引英國1983年「Re P (A Minor)」案,強調無實證顯示同性家長會對兒童的性傾向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2.科學研究佐證:引用2005年本地「W v W」案採納的美國兒科學會報告,表明同性家長在情感支援與育兒能力上與異性伴侶無系統性差異。
3.社會價值演進:判詞特別指出,當代香港多元家庭模式的接受度已大幅提升,司法機關應積極回應社會變遷。
儘管本案最終批准領養申請,惟法院未明確回應「同性配偶」聯合申請的合法性問題,僅引述2019年「梁鎮罡案」留待後續探討,反映制度改革仍需時日。
同性領養︱平等權利與兒童福祉的平衡點
組織家庭的權利本應超越性取向界限。領養制度既為無依兒童提供歸屬,亦令同性伴侶實踐親職成為可能。關鍵在於,無論家庭結構如何演變,兒童的身心發展必須始終置於決策核心。
B V. B AND ANOTHER案除解決個案爭議,更深層意義在於示範司法機關如何靈活調適既有法規,為制度革新提供實踐參照。隨社會認知持續深化,完善法律框架以正視同性伴侶的完整親權,已成為香港法治發展的必然命題。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