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客戶最常問的問題之一是「配偶有不忠行為,我是否可以在財產分配中分得更多?」這是一個普遍的誤解。在情感上,不忠行為無疑是巨大的背叛;但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法庭處理婚姻資產分配的核心原則是「公平」,而非「懲罰」。
離婚財產分配|不忠等於分得更多財產?
首先必須明確指出,在香港,不忠行為本身(若涉及性關係,法律上稱為「通姦」)幾乎不會影響法庭分割婚姻資產。雖然通姦是提出離婚的五大理由之一,但它與財務安排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議題。香港家事法庭在分配財產時,首要目標是達致公平的結果,確保雙方的合理需求得到滿足。
行為(Conduct)雖是法庭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但只有在一方的行為「極其惡劣且明顯」(obvious and gross),以至法庭若不考慮該行為便有違良心的程度,才會對財產分配產生影響。單純的不忠行為,即使在情感上造成極大傷害,也未達到這一極高的門檻。因此,期望以對方不忠爲由而獲得更大份額的財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切實際的。
離婚財產分配|婚姻資產被轉移予第三者 法律可補救
雖然不忠行為本身不影響財產分配,但如果一方將婚姻資產轉移或贈予第三者(例如為情婦或情夫置業、贈送名貴禮物),這可能構成「耗散婚姻資產」(dissipation of assets)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並非束手無策。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受影響的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補救。具體措施包括:
- 申請禁制令(Injunction):如察覺配偶正準備轉移資產,可即時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凍結相關資產,以防其被轉移或耗散。
- 申請撤銷已完成的交易(Setting Aside Transactions):若資產已被轉移,法庭有權撤銷該交易。
在上述兩種申請中,申請人均需要證明其配偶轉移資產的意圖是為了挫敗其經濟申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資產轉移發生在申請提出前的三年內,法律會推定轉移方具有此意圖,除非他能提出相反證明。若轉移發生在超過三年前,舉證責任則落在申請人身上。
在實際操作中,追蹤被轉移的資產可能需要聘請會計師協助。此外,若涉及香港物業,亦可向土地註冊處登記「待決案件」(lis pendens),以知會潛在的第三方買家該物業正涉及法律訴訟,從而嘗試阻止其出售。
離婚財產分配|如何保護家族或繼承資產?
對於擁有大量婚前資產、家族財富或預期將繼承遺產的個人而言,未雨綢繆遠比事後補救更為重要。根據英國最高法院在Standish v Standish一案中的最新裁決,法庭會深入探究資產的來源(source)以及雙方的意圖(intention)和行為(conduct),以判斷資產是否應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
該案強調,非婚姻資產(如遺產或婚前財產)不會自動因為婚姻關係而被納入「共享原則」的範圍。因此,能夠清晰證明資產來源及將其與婚姻共同財產隔離的意圖至關重要。婚姻協議和信託正是證明此等意圖的有力證據:
訂立婚姻協議(Nuptial Agreements)
這是最直接且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雖然婚前或婚後協議在香港並非自動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只要協議是在雙方均獲得獨立法律意見、完全理解條款、充分披露財務狀況、沒有受到任何壓力下公平地簽訂,香港法庭很有可能會依據協議內容作出命令。協議可以清晰界定哪些資產(如婚前財產、家族贈予、遺產)屬於個人財產,不應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
設立信託(Trusts)
將家族資產或個人財產放入信託,從法律上將資產的所有權與個人分離,是另一種有效的保護方式。然而,必須謹慎行事。如果法庭認為該信託只是「虛假信託」(sham trust),而成立人(settlor)實際上仍然完全控制信託資產,法庭仍可能將信託資產視為成立人的「財政資源」而納入分割範圍。因此,設立一個真正獨立運作、權責分明的信託至關重要。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法庭的職責並非裁斷婚姻中的誰是誰非。總而言之,法庭的重點始終是公平分配,不忠行為在香港離婚的財產分配中的法律影響,遠小於情感衝擊。然而,當不忠行為涉及婚姻資產的不當轉移時,法律確實提供了有效的補救途徑。對於希望保護個人或家族資產的人士來說,最明智的做法是採取主動,透過婚前協議、信託或正規的貸款安排等法律工具,清晰地劃分資產界線,防患於未然。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