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家庭與傳統法律:香港代孕與定義法律上父母身份的發展

現代家庭與傳統法律:香港代孕與定義法律上父母身份的發展

現代家庭與傳統法律:香港代孕與定義法律上父母身份的發展 1200 800 Kajal Aswani

香港法庭一向以兒童福祉作為裁決的核心原則。隨着社會發展,該原則正逐步影響法律如何回應現代家庭的不同組成方式,包括代孕、領養以及同性伴侶透過輔助生殖技術建立家庭。

對於未符合傳統家庭模式的個案,近期的案例顯示出一項重要轉變 ── 即使法定框架仍相對滯後,法庭亦傾向使法律上的父母身份與兒童的實際家庭生活一致。

法律上父母身份的重要性

在法律層面,「父母身份」不僅涉及生物學關係,更是兒童獲取各項法律保障的基礎,包括法律身份的確立、入境及居留權利、贍養安排、繼承權益、醫療決策權,以及日常照顧與監護權。當法律未能承認實際照顧兒童的人士為其父母,兒童的法律保障將可能出現缺口。這問題對於 LGBTQ+ 家庭,或涉及代孕及人工體外受精(RIVF)的家庭尤其明顯。在這些情況下,提供遺傳物質或履行日常照顧責任者,未必會被自動承認為法律上的父母。

根據香港法律,懷孕並分娩之女性被視為法定母親。如該女性已婚,其丈夫推定為法定父親。上述制度旨在確保法律確定性,但在實際應用上,往往未能反映現代家庭的實況,例如代孕母親通常並無撫養子女的意圖,委託父母(包括同性伴侶)則承擔實際照顧及養育責任。

幸而,法律正開始逐步回應生物或懷孕關係與「心理上之父母關係」之間的區別。所謂「心理上之父母關係」,是指在實際意義上於各方面真正履行父母角色的人士。近期香港及英國法院的判決,顯示司法機構愈來愈傾向讓法律上的父母身份,以及由此衍生的各項權利與利益,與現代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一致。對於香港家庭而言,尤其是曾採用輔助生殖技術或代孕方式建立家庭者,這發展帶來具有鼓舞性的訊息:法律框架正逐步回應當代家庭形態的轉變,而在分析及裁決過程中,兒童的福祉始終被視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獲判定為父母的法庭命令(父母令):主要法律機制及其限制

在代孕個案中,使親子關係合法化的主要途徑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 429 章)向法庭申請判定為父母的命令。該命令令並非一種臨時性的照顧安排,而是一項永久且不可撤銷的法律機制,用以將法律上的父母身份由代孕母親(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其配偶)轉移至委託父母。該命令賦予委託父母完整的父母法律地位,明確規定誰負有父母責任,並通常有助提升子女在入境身份及繼承權方面的法律保障。

然而,《父母與子女條例》的條文限制嚴格。第 12 條目前將該命令限於已婚夫婦(傳統上理解為異性婚姻),並施加了苛刻的條件:

  • 子女必須由擬定母親以外的代孕母親懷孕及分娩。
  • 至少一名委託家長必須提供配子(Gametes)。
  • 子女必須與申請人同住並與香港具充分聯繫。
  • 代孕母親(及其配偶,如適用)必須自願且無條件地表示同意。
  • 支付予代母的款項必須限於「合理開支」,除非法院明確批准其他款項。
  • 申請必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對於異性伴侶而言,這些要求雖然嚴格但仍可應對。然而,對同性伴侶而言,現行制度實際上排除了其申請獲判定為父母的法庭命令的途徑。

代孕與香港的監管框架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對代孕活動設有嚴格規管,包括禁止商業代孕,重要的是這項禁令具有域外效力。換言之,即使代孕安排完全於海外進行,香港居民亦可能觸犯相關法例。在實務上,不少家庭選擇於如美國加州等司法管轄區進行代孕,但返港後常面對以下問題:

  • 海外的父母令或出生證明不會自動獲香港承認。
  • 香港法律仍視代孕母親(及其配偶)為法定父母。
  • 委託父母須於香港申請父母令,並一般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同時須全面披露所有向代孕母親作出的付款,而該等付款在香港法律標準下可能被視為具有「商業性質」。

FH, MH v WB, HB [2019] HKCFI 1748 一案充分反映了此類安排所涉及的風險,以及法庭取向的逐步演變。在該案中,一對居於香港的委託父母透過美國加州的代孕安排誕下雙胞胎,並已取得當地法院命令,確認其為該等子女的遺傳及法律上的父母。然而,當他們其後於香港為子女續期受養人簽證時,方被要求申請香港的父母令,並驚覺申請時間已逾期兩年之久,且過往曾支付相當數額的費用,可能已觸及《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對商業代孕的限制。

儘管如此,法庭在以子女福祉為首要考慮的前提下,最終仍批准逾期申請的父母令,確認委託父母為子女的法定父母,並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12(7)條批准相關超出「合理開支」範圍的付款。同時,法官亦指出《父母與子女條例》與《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之間存在一定張力,並呼籲進行立法檢討,認為僵化地設立六個月的申請時限,既未必符合兒童利益,亦不一定有助實現相關公共政策目標。

本案的重要啟示在於,當子女在實際情況中一直由委託父母撫養,並已與其建立穩定的家庭生活關係時,法庭傾向確保法律地位能夠反映該等現實情況,即使這意味著需要對法定時限或相關規定作出較具彈性的理解。

CS, CTW v SW:重申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的取向

其後於 CS, CTW v SW [2024] HKCFI 2326 一案中,法庭進一步重申上述原則。在該案中,涉案子女於柬埔寨透過一名泰國代孕母親懷孕及分娩,並被帶返香港,由委託夫婦作為其家庭成員撫養。直至雙方進入離婚程序時,當事人方知有需要申請父母令以確立法律上的父母身份。

儘管申請已出現延誤,且申請人以不熟悉相關法律為由作出解釋,法庭最終仍批出父母令。然而,判詞同時對未來申請人作出清晰而明確的警示。法院指出,若委託父母擬依賴其對法律欠缺認知作為理由,則須提出具體證明,包括說明其未有在香港進行代孕的原因,以及在此過程中曾採取何種步驟了解本地法律規定。此外,委託父母亦需交代其對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法律所進行的盡職調查,而不僅僅依賴代孕中介機構提供的資訊。同時申請人亦應清楚了解各相關司法管轄區如何界定法律父母身份,以及已採取何種措施終止代孕母親在法律上屬父母具有的權利。

換言之,雖然法庭不會因父母的錯誤而對子女作出不利對待,但對於委託父母,尤其是具備專業背景或資源的人士,則期望其在進行代孕安排前能充分掌握相關法律,並以高度透明的方式行事。

領養與同性家庭:漸進的發展

代孕並非現代家庭面臨實際生活與法律承認之間鴻溝的唯一情境。領養仍是取得法律親子身分的重要途徑,然而,現行香港法例仍將共同領養限於異性已婚夫婦,同性伴侶一般須依賴以「單一申請人」身份提出領養申請。

在 B v B & another [2024] HKCFI 3356中,高等法院批准一名已婚男同性戀者以個人身份領養子女。法院明確指出,性傾向與評估其作為父母的適任性無關,而裁決的首要考慮依然是兒童的最佳利益。此項裁決標誌着一項重要的進展,但同時亦突顯制度上的結構性不足,即未有提出申請的配偶在法律上仍不被視為該子女的父母。

在此情況下,相關家庭往往需要透過委任監護人或訂立授權書等安排以作補足,惟該等措施在法律地位及持久性方面,均難以與完整的法律上的父母身份相提並論。

人工體外受精(RIVF):對非妊娠母親的法律承認

對於女性同性伴侶而言,人工體外受精提供了一種共同參與生育的途徑,即由一方提供卵子,另一方負責懷孕及分娩。然而,在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只有實際懷孕並分娩的女性會自動被承認為法定母親,而提供遺傳物質的一方在法律上則處於未被承認的地位。

K (An Infan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5] HKCFI 1974 一案(亦稱「K案」)標誌着這方面的重要發展。在該案中,一名嬰兒透過人工體外受精,生於一對已婚的女同性伴侶家庭。法庭裁定,將提供卵子的母親排除於法律承認之外,屬違憲之舉,亦未能反映同性家庭的實際生活狀況。法院進一步確認未懷孕母親可被視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從而賦予其法律上的親職地位。

該判決清楚表明,法律不應再假設只有異性父母才具備提供穩定及充滿關愛家庭環境的能力。對於透過人工體外受精組成家庭的伴侶而言,此判決提供了一條無需依賴領養或代孕程序,即可取得正式法律承認的途徑,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及制度上的影響。

信託、繼承與代孕子女

對於高淨值家庭而言,在既有信託契據下如何界定「子女」或「後嗣」,其重要性往往不亞於出生證明上所載的父母身份。不少早期按照香港或英格蘭法律訂立的信託文件,均建基於輔助生殖技術尚未普及的時代背景,其用語如「親生後代」(heirs of the body)或「在母胎中的子女」(en ventre sa mère),往往僅涵蓋自然受孕且具合法身分的子女,從而令透過代孕或體外受精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面臨被排除於受益範圍之外的風險。

最近英國法院於 Cator v Thynn [2026] EWHC 1045 (Ch) 一案,提供了法院及受託人如何回應此類問題的具體示範。在該案中,一名透過美國代孕安排出生、屬於英國貴族家庭的子女,因歷史悠久的家族信託文件的字面用語限制而未能自動納入受益人範圍。受託人遂向法院申請批准行使其「提前分配權」,以將該名代孕子女納入受益人類別。法院最終批准有關申請,並認為承認該名代孕子女的地位,不僅有助提升現有受益人(即其父親)的整體利益,亦符合一項重要的道德原則,即不應因子女的出生方式而對其作出差別對待。

雖然上述判決源自英國,但其理據對香港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原因在於本地信託法體系在相當程度上承襲英國普通法原則。該案顯示,在適當情況下,受託人可(亦在某些情況下應)考慮將透過代孕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子女納入受益範圍,並視此為履行其受信託責任的一部分,尤其當設立信託的原意是保障家族成員整體利益,而非懲罰特定的生育方式。

展望未來

近期相關判例所傳達的整體訊息相當明確 ,法律制度必須與兒童的最佳利益及現代家庭生活的實際情況相一致,而不應再依賴過時的假設。同時,全面的立法改革仍屬必要。現時同性伴侶仍未能共同申請父母令或進行共同領養,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的域外適用範圍,亦持續對涉及海外代孕的安排構成重大影響。

在司法實務方面,法院日益傾向以兒童為本,詮釋現行法例,並在適當情況下對僵化的時限要求作出較具彈性的理解,以確保子女不會因父母建立家庭的方式而受到不利影響。然而,對於計劃進行代孕安排的人士而言,仍須審慎留意 CS, CTW v SW 一案中法官所作出的明確指引。法院清楚指出,「對法律的無知」並不會輕易構成未有遵守規定的合理辯解,而委託父母在進行有關安排前,應就香港及相關外地法律制度進行充分及實質的盡職調查。

能建家,在香港,就要靠周全的法律規劃守護它。

Kajal Aswani

Kajal Aswani

Kajal 是一位經驗豐富的紛爭解決律師,尤其擅長於家事法。她在處理涉及大量資產和跨境的婚姻訴訟方面,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

All articles by : Kajal Asw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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