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香港同性伴侶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最令人困擾的其中一件事情,便是家庭現實與正式法律承認之間的缺口。一對伴侶可能在海外合法結婚,共同生活並累積資產數十年,然而,當繼承權受到質疑時,在世配偶仍可能面臨實質的不確定性。懷有敵意的姻親、不表同情的遺產管理人,以及完全不承認該段關係的法律框架,都可能令喪親之痛演變成一場持久且代價高昂的法律戰。
正因如此,終審法院於 2024 年 11 月在李亦豪 訴 律政司司長 [2024] HKCFA 30 一案中作出的裁決,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時刻。香港政府於 2024 年 11 月 26 日確認,終審法院駁回了律政司司長的上訴,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亦即是,如將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配偶排除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的部分保障之外,則會構成非法歧視且屬違憲。
該裁決雖然意義重大,但從私人客戶服務的角度來看,這不應被視為規劃討論的終點。香港同性繼承權的改善固然重要,但這並不能替代謹慎且具前瞻性的遺產規劃。
終審法院的裁決代表什麼
上述裁決的法律意義在於,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不能再僅僅因為其婚姻屬同性性質,而被排除在相關的法定繼承框架之外。裁決核心的兩條條例解決了現實中最常見的兩個遺產處理問題:當一個人去世而沒有留下遺囑時會發生什麼事,以及當有人尋求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經濟給養時又會怎樣。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異性已婚伴侶的在世配偶在無遺囑繼承情況下,保證可繼承死者的部分遺產。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他們可以死者「妻子」或「丈夫」的身分申請「合理經濟給養」。在該裁決之前,在海外結婚的尚存同性配偶在法律上不被視為「丈夫」或「妻子」,因此被排除在上述兩項保障之外。終審法院裁定,這種差別對待未能通過比例性測試,屬歧視及違憲。
在實際操作層面,該裁決意味著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在世同性配偶,現在有權享有與異性在世配偶相同的無遺囑遺產分配,即個人非土地實產、遺產的首 100 萬港元,以及剩餘遺產的一半(若無子女,另一半將歸死者父母)。這亦意味著,若遺產未能為其提供合理經濟給養,同性配偶現在可以根據該條例提出受養人申索。
這些改變對香港的繼承法制度帶來了實質而深遠的影響。
為何單憑裁決並不足夠
終審法院的判決確實加強了法定保障機制,但這並不代表可以取代周詳的遺產規劃,亦不應誤以為該判決足以達到此效果。
無遺囑繼承規則本質上屬於「預設規則」,僅在個人未有透過妥善訂立遺囑表達其意願時才會適用。對於同性伴侶而言,其家庭結構往往較為複雜,例如涉及前段關係所生的子女、海外資產、不認同該關係的家庭成員,或累積相當財富等情況,因此依賴預設規則通常並非理想做法。法定分配未必能反映死者的真正意願,亦無法提供完善遺產規劃所能達致的個人化安排。
同樣道理亦適用於《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的受養人申索。需要就「合理經濟供養」提出申索的在世配偶,本身已處於相對不利的位置。他們須在哀傷中進行訴訟,往往更需面對關係緊張的家庭成員。訴訟過程所涉及的費用、時間延誤以及情緒壓力,正正是良好遺產規劃本應避免的情況。
最直接的建議其實一直未變,除非確實別無選擇,否則不應將重要的財務安排交由預設規則處理。
遺囑所能處理的實際風險
一份由專業人士擬備的遺囑,其作用遠不只是指示誰可繼承遺產,它同時可指定合適的遺囑執行人,即擁有法律權力處理遺產事宜的人,包括與銀行及機構往來、安排喪葬事宜,以及處理死者的各項事務。對於同性伴侶而言,選擇遺囑執行人尤為重要。在家庭關係緊張,或在世伴侶未如異性婚姻配偶般獲得同等法律承認的情況下,清晰地指定執行人可在實際操作上帶來極大的差異。
遺囑亦讓立遺囑人能針對其家庭資產結構的具體情況作出安排。例如,可為主要受益人設立後備受益人,以應對如主要受益人先於立遺囑人去世。另外亦可就具紀念意義或實際用途的財產作出特定遺贈,或就子女或受養人的照顧作出規劃,亦可完全排除法定分配規則,確保在世伴侶能取得全部遺產,而毋須與死者父母或其他親屬分配。
我們亦曾親身見證,在未有作出上述安排時可能帶來的後果。於《Hong Kong Free Press》曾報導的一宗案件中,一名同性伴侶在其配偶於無遺囑情況下離世後,面對其親屬向法庭提出知會備忘,並拒絕承認其關係。儘管法庭最終裁定其勝訴,整個過程卻讓其承擔六位數字的法律費用,並在最困難的時刻經歷數月的情緒煎熬。若當初已有一份妥善擬備的遺囑,並指定其為遺囑執行人及唯一受益人,該等爭議本應難以展開。
喪失行為能力規劃:繼承法無法填補的缺口
對同性伴侶而言,遺產規劃亦必須涵蓋身故之前的情況,而不僅限於身故之後的安排。當其中一方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不論是因疾病、意外,還是認知障礙症逐漸出現,問題便不再是遺產承繼,而是誰在其在生時擁有法律權力管理其財務事務。
在沒有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EPOA)的情況下,同性伴侶並無任何自動的法律權力,可以接觸銀行戶口、管理投資、支付帳單,或代失去行為能力的配偶作出財務決定。終審法院就繼承作出的裁決,並未涉及或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只有在雙方仍具行為能力時妥善簽立持久授權書,才是確保在有需要時由合適人士代為行事的可靠方法。
2025年9月,《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在立法會以71票對14票被否決,令相關問題進一步凸顯。該條例草案原本擬賦予同性伴侶若干醫療及臨終決策方面的權利,包括就伴侶的醫療安排提供意見,以及處理喪葬及火化事宜。然而,草案被否決後,有關法律空白仍未獲立法填補。在現況下,結合持久授權書及(在適當情況下)預設醫療指示,是應對該立法缺口最有效的私人法律安排。
跨境複雜性需要專業建議
終審法院的裁決,僅處理兩項特定香港條例在已於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身上的適用問題,並未全面解決具國際元素的伴侶在繼承方面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不少在香港的同性伴侶,其生活實際上具有高度國際性。例如於英國、加拿大、澳洲或其他司法管轄區註冊婚姻、持有跨多個司法區的物業、設有離岸投資帳戶或家族信託或計劃日後在海外退休等等。在這些情況下,所涉及的評估遠遠超出香港無遺囑繼承法律的範圍。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同性婚姻的承認、外地資產在當地繼承制度下的處理,以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互動,均可能需要針對各司法管轄區而作出的審慎專業意見。
對LGBTQ+伴侶而言,跨境遺產規劃並不只是草擬一份香港遺囑那麼簡單,而是需要對整體資產架構作出全面檢視,了解各相關司法管轄區對同性婚姻的法律處理方式,並制定一套具協調性的安排,以減低資產未能按照原意進行承繼的風險。
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下的應對
對於終審法院裁決, 我們認為既不應掉以輕心,亦毋須過度憂慮,而應是在審慎判斷下抱持信心,並配合具方向性的行動。法律確實已朝著更具原則性及更平等的方向發展,這一點極為重要。然而,制度上的平等並不會消除遺產管理中一直存在的風險。人們仍然會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離世,家庭仍然會出現爭議,資產仍可能被忽略,遺囑執行人的選任仍可能不當,而行為能力亦可能在離世前已經喪失。
對香港的同性伴侶而言,2024年的裁決提供了一個更穩固的基礎,但這仍僅是基礎,尚需在其之上作出完善的規劃。最實際的建議其實一如以往:清楚記錄個人意願,定期檢視資產架構,在雙方仍具行為能力時簽立持久授權書,並避免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以外,將重要的財務安排交由預設規則處理。
驕傲月是一個慶祝司法進步的重要時刻,同時亦提醒我們,司法上的進展並不能取代個人的規劃需要。對在世的同性配偶而言,最有力的保障並非單憑一項法庭裁決,而是一份清晰且由專業人士擬備的遺囑、一位能夠依適當利益行事的遺囑執行人,以及一套能真實反映伴侶共同建立之生活的遺產安排。
愛能建家,在香港,就要靠周全的法律規劃守護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