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議性遺囑訴訟中,簡易判決的運用一直存在張力。一方面,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促使法院高效處理明顯欠缺理據的案件。另一方面,遺囑認證訴訟屬於一種具有調查職能的對物訴訟,法庭須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信納,因此法庭需要保持審慎。上訴法庭一再確認,在此情境下簡易判決「極少情況適用」,並在2025年 焦微訴葉銀玉 案的裁決中再次有力地重申了該原則。然而,於較近期的2026年原訟法庭案件 劉足見訴趙志恒 案中,法庭在答辯理由不僅薄弱而且屬無效之的情況下,果斷作出簡易判決。
本文將逐一探討上述兩宗形成強烈對比的案例。首先分析上訴法庭在焦微案中明確推翻簡易判決的裁決,繼而對劉足見案的判決提出批判性視角,質疑法庭在追求務實結果的過程中,是否採用了背離上級法院闡述原則的方法。兩案合而觀之,為現時的司法形勢勾勒出細緻全貌,並為事務律師提供重要的實務指引。
正統立場得以鞏固:焦微訴葉銀玉 [2025] HKCA 677
焦微案的案情令人印象深刻。死者為一名已婚男士,育有一名成年兒子,其後與原告人發展婚外情,並與她育有另一名年幼兒子。在生命最後一年,死者罹患胰臟癌期間,相繼立下三份遺囑。第一份遺囑主要使其妻子及長子受益;第二份則為幼子作出安排;第三份遺囑在其離世前僅六週訂立,內容截然不同。與他將相守41年的妻子、長子,甚至剛出生的幼子一概被剝奪繼承權,將全部遺產遺留予原告人。
原訟法庭裁決
兩名被告人就第三份遺囑提出挑戰,理由包括欠缺立遺囑能力、未能知悉及批准遺囑內容,以及不當影響。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在原訟法庭審理時,歐陽桂如法官對證據進行詳細而有系統的審查,逐一駁回各項抗辯理由。法官對遺囑由一名經驗豐富的事務律師擬備,且已遵循「黃金守則」一事給予相當比重,並將被告人的挑戰定性為「大膽的陳詞」及「吹毛求疵之舉」,最終批准簡易判決申請。
上訴法庭的推翻
上訴法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法官、林雲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一致批准上訴。周家明法官(代表法庭頒下判詞)首先闡述遺囑認證訴訟的特殊性質:此乃對物訴訟,法院具有調查職能,而一份以莊嚴形式証明的遺囑一經確認,不可逆轉。他表示,上述種種要求法庭在簡易判決的行使上,除了「僅適用於明確案件」這一般原則之外,還需額外保持審慎。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實質上是就誓章證據進行了一次「小型審訊」,未有充分考慮法院的調查職能及「加倍審慎」的要求。上訴法庭指出若干「特殊情況」,合併起來足以「引起必須經聆訊處理的疑慮」,包括:遺囑在一個月內發生戲劇性改變、剝奪繼承權的動機具爭議性、前任事務律師拒絕擬備第二份遺囑、委託第二名事務律師的方式存在不確定性,以及行為能力評估中可能存在的缺陷。
焦微一案有力地重申了傳統的審慎立場,並發出警示:在遺囑於可疑情況下訂立,且在有合理事實支持的基礎上受到質疑時,法庭的調查義務幾乎在所有情況下均要求案件進行正式聆訊。
有力的反駁抑或危險的先例?劉足見訴趙志恒[2026] HKCFI 895
表面上,王鳴峰資深大律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在劉足見案中的裁決並不特別,似乎只是重申了簡易判決在答辯並非真誠時可予批准的原則。然而,在深入審視後,疑問隨之浮現。雖然該判決達致公平且務實的結果,但亦可能因涉及與焦微一案所避免的同類司法事實審查遭受上訴挑戰。
涉案遺囑立於2016年,原件存放於保險箱內,立遺囑人同年離世。申索人為死者伴侶,持有一份經核實真確副本。被告人為立遺囑人之子,近九年來拒絕協助開啟保險箱。保險箱最終被開啟,但原件遺囑已告失蹤。被告人的唯一抗辯理由,是援引撤銷推定 —— 即遺囑最後見於立遺囑人管有,但於其身故後無法尋獲,推定其已被銷毀以示撤銷效力。
潛在的上訴審查理由
- 撤銷問題的小型審訊?焦微一案的核心批評在於原審法官「就誓章證據進行了小型審訊」。上訴人在劉足見案中很可能以此為攻擊重點。遺囑究竟是遺失還是被蓄意銷毀,本質上是一個須藉推斷解決的事實問題。特委法官就此作出廣泛裁定,認為死者銷毀遺囑「本質上不可能」,並對被告人的可信性作出強烈否定,形容其解釋「不可信」。雖然上述結論或屬正確,但上訴法庭可能認為,在缺乏交叉盤問之利的情況下解決如此核心的事實爭議,已逾越完整審訊的範疇。
- 推翻撤銷推定:特委法官裁定,被告人甚至無法援引撤銷推定,原因是「已作出一切合理搜尋及查詢」這一前提條件,因被告人自身的不作為或未能就此舉證而未獲滿足。。雖然這是一個有力的論點,然而上訴人或可辯稱,何謂「合理搜尋」屬事實問題,此項裁定本身亦需要經審訊方可作出。此外,上訴人或亦可主張,搜尋的責任不應單獨落在被告人身上,尤其當原告人亦持有保險箱鑰匙的情況下。因此,法院可能被批評在簡易程序中處理了一個本應在審訊中接受測試的複雜事實矩陣。
- 法庭的調查職能:上訴庭在焦微案中強調法庭的調查職能。劉足見案的上訴人或會主張此項職責未獲充分履行。法庭的職責在於確定所提交的文件為死者最後的遺囑。在原件缺失的情況下,此項職責尤為沉重。若透過簡易程序處理案件,法庭便失去了透過交叉盤問考驗關鍵證人的機會。上訴法庭或會質疑,當遺囑的存在本身正是爭議的核心時,調查職責能否僅憑簡易程序予以履行。
調和兩案之間的張力
那麼,如何調和這兩項裁決?劉足見案未必裁決有誤。被告人的行為實屬惡劣,其抗辯理由亦極為薄弱。該案或可歸入被告人的陳述難以置信,足以支持簡易判決的類別。該裁決達致公正的結果,並避免了一場成本高昂,同時很可能得出相同結論的審訊。
然而,該判決的推論方法與焦微案所闡述的原則之間,形成了明顯的張力。這突顯了原訟法庭法官須劃定的一條艱難界線:一方面是剔除毫無希望案件的職責,另一方面是禁止進行小型審訊的規定。雖然劉足見案的結果務實可取,但其推理為上訴提供了潛在的立足點,並拓展了遺囑認證程序中簡易判決的邊界,促請上訴法庭釐清界線究竟應劃於何處。
執業律師的實務指引
兩案為執業律師提供了豐富的實務指引:
- 黃金守則是基準,而非萬靈丹: 焦微一案清晰警示,單純「勾選」黃金守則的方格遠遠不足。任何「事實」的質素及背景均須受到徹底審視。
- 文件紀錄的重要性:律師的檔案往往是最重要的單一證據來源。兩宗案件中事務律師的詳細會議記錄及往來函件,均是法庭分析的核心。每次會面、每項指示及每個決定,均應詳細記錄在案。
- 可信的抗辯須具體陳述:被告人不能僅僅聲稱存在不當影響,必須「陳述具體細節」。焦微案的抗辯之所以可供審訊,正因其獲具體、客觀的事實所支持;而劉足見案的抗辯之所以失敗,則正因欠缺此等支撐。
- 當事人行為至關重要:劉足見案有力地說明,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如何可致命地削弱其案件。律師必須提醒客戶,拖延、不合作或荒謬的解釋,將受到法庭極度不利的看待。
- 核證副本的持久價值:劉足見案的訴訟之所以能夠進行,正因為存在 一份遺囑的核證真實副本。這是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事務律師應建議客戶取得至少一份核證真實副本,並將其與原件分開存放。
- 釐清遺囑保管政策:劉足見案的案情同時突顯了遺囑保管的重要性。許多客戶誤以為律師會保管原件,但實情往往並非如此。確保原件存放於安全且已知知的位置,是立遺囑人的責任,律師應向客戶清楚說明這一點。
結語
綜合以上來看,焦微案與劉足見案揭示了法庭在遺囑訴訟中須謹慎拿捏的微妙界線。焦微案強化了簡易程序處理的高門檻,提醒法庭在面對有真實、具證據支持的爭議時,必須保持審慎。;劉足見案則相反,顯示法庭在面對因被告人自身行為而崩潰的抗辯時,願意果斷採取行動。然而,後者的推論方式卻可能留下挑戰的空間。這兩個判決之間的張力 —— 效率與審慎調查 —— 仍是這一複雜法律領域的鮮明特徵。對於執業律師而言,訊息清晰明確:成功之道在於一絲不苟的準備、可信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無可指摘的行為操守。
最初於2026年8月在香港律師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