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香港資產的台灣居民:遺產規劃要點

持有香港資產的台灣居民:遺產規劃要點

持有香港資產的台灣居民:遺產規劃要點 1800 1200 王浩懿

持有香港資產的台灣居民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應從「繼承」及「管理」兩個角度同時考慮。一套周全的安排可以減少延誤,降低文件上的複雜程度,並讓家人在需要處理香港資產時更有效率。

為什麼需要香港遺產規劃

死者的香港資產在死亡後並不會自動轉移。一般而言,即使備有有效遺囑,亦須先取得「授予承辦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方可處理死者在香港的資產。相關申請由香港遺產承辦處處理。

對台灣居民而言,這形成了另一層獨立的程序。香港所在地的資產,例如銀行存款、證券投資組合、保險理賠金及不動產等,均須依照香港遺產承辦程序處理,即使當事人在台灣已另行作出遺產規劃。

跨境遺產往往因三個互相影響的因素而變得複雜:資產所在地、死者的居籍以及適用的繼承法律。實務上,只要涉及台灣因素,香港的遺產承辦程序通常會多出一些步驟,包括但不限於:

  • 預備經公證及台灣外交部認證的台灣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或出生證明;及
  • 就繼承權出具台灣法律意見,特別是在涉及無遺囑繼承或強制繼承份額(forced heirship)等概念時。

若事前未有預期並準備,這些要求會顯著延誤整體遺產承辦時間。適當的規劃,尤其是預先訂立一份香港遺囑並對相關文件作好安排,有助於降低舉證負擔,亦可減少遺產承辦處提出補件或質疑的情況。

遺囑及管理架構

對持有香港資產的台灣居民而言,訂立一份香港遺囑通常是最實際的起點。香港對遺囑的形式有效性設有法定規則;相關要求可參閱《遺囑條例》(第 30 章)。因此,香港作為獨立遺產規劃的法域相當可靠。

在有有效香港遺囑的情況下:

  • 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executor)會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及
  • 資產的收集及分配依照遺囑條款進行。

如無遺囑:

  • 遺產的繼承及分配原則一般須依死者死亡時的居籍地法律處理;如死者以台灣為居籍地,則須考慮台灣法律;及
  • 相應的近親需申請「遺產管理書」(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以管理及分配遺產。

從規劃角度而言,一份專門處理香港資產的遺囑可以讓立遺囑人委任一名熟悉本地程序的香港遺囑執行人,加快承辦速度,並簡化與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機構的溝通。它亦可透過聚焦香港資產,減少須提交給遺產承辦處的文件種類及數量,並降低解釋外國遺囑或適用衝突法問題的需要。

然而,在訂立香港遺囑時,必須注意與台灣或其他地域的遺囑協調一致,以免不慎造成撤銷、相互矛盾或重疊的情況。關於多個司法管轄區持有資產及安排遺囑的實務考慮,可參閱 Hugill & Ip 對多司法管轄區資產的討論。

信託在跨境財富規劃中的運用

若財富規劃目標不僅限於單純的資產移轉,信託與遺囑可以互相補充。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方生效,而信託則可在生前開始運作,並於死亡後延續,確保安排的連續性,並可避免已置入信託之資產須待遺產承辦完成方能處理。

一個有效的香港信託必須具備「三個明確原則」:明確的成立信託意向(intention)、明確的標的(subject matter)及明確的受益對象(objects)。因此,信託契據應清楚列明:(a) 設立人及受託人;(b) 信託資產;以及 (c) 受益對象或受益對象之範圍。

實務上,設立人常會另行撰寫「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用以指引受託人如何行使其酌情權,以及信託資產對受益人之分配方式。

然而,信託只有在妥善注入資產時才真正發揮效用。單純簽訂信託契據並不會使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各類資產,例如現金、股份、保單或不動產,均須依適當法律程序正式轉入信託名下。

對許多家族而言,一個簡單的酌情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已足以提供所需的彈性及資產保障。若資產規模較大或家族希望加強控制,可考慮委任專業受託人或設立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但這會涉及額外的管治及監管問題。

在選擇以遺囑或信託作為主軸時,須視當事人的優先考量而定:若主要目的是直接分配一次性遺產,遺囑可能已足夠;若重視延續性、分階段分配或跨世代資產保障,信託則較為適合。

稅務考量

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廢除遺產稅。凡於該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在申請遺產承辦時無須再向遺產稅署申請遺產稅豁免或繳清證明;香港亦不徵收繼承稅。

但這並不意味稅務在遺產承辦中完全無關。遺囑執行人仍有責任在分配遺產前,處理死者在香港尚未履行的稅務義務,包括死亡前應繳而尚未結算的薪俸稅或利得稅。

對台灣居民而言,較重要的稅務分析通常在台灣方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凡經常居住於台灣之台灣人,其遺產稅課稅範圍一般包括全球資產,包括境外資產;相對地,經常居住在海外的台灣人以及非台灣籍人士,如在台灣留有財產,一般僅以台灣所在地資產為課稅範圍。個案的申報及適用稅務處理,應按具體事實及台北國稅局的遺產及贈與稅指引確認。

此一區別在「香港—台灣」遺產規劃中極為重要:香港雖不徵遺產稅,但台灣仍可能要求申報,將香港資產納入遺產稅計算。有些在香港承辦上看似高效的架構,仍可能在台灣產生申報或課稅效果。

運用信託進行規劃時,亦須仔細檢視稅務影響。即便信託在繼承層面已屬有效,設立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仍應在落實前,針對香港稅務待遇、台灣稅籍身份、相關申報義務,以及日後信託分配的潛在後果作出充分評估。

結語

一個有效的跨境遺產規劃必須具備協調性及一致性。對持有香港資產的台灣居民而言,較常見的做法包括:

  • 訂立一份專門處理香港所在地資產的香港遺囑;
  • 檢視並調整既有的台灣遺囑,使其彼此配合;
  • 確認各項指定受益人安排,例如保單受益人;及
  • 在有長期規劃目標時,考慮是否需要引入信託結構。

核心在於「清晰」。一套設計良好的計劃,應明確界定誰承繼、誰負責承辦、如何取得及管理資產、何時進行分配,以及將以遺產承辦、信託管理或兩者配合的方式完成整體安排。

妥善架構的規劃可以節省時間,減少家人的摩擦與壓力,並確保香港資產得以有序、順暢地移轉。

 

我們高葉律師行的團隊在遺囑承辦及管理事務方面擁有豐富經驗 —— 歡迎隨時聯繫我們,以了解我們如何能提供協助。

本文僅供參考,其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不應將其視為針對具體個案的詳細法律建議之替代。

Leo Wang

王浩懿

王律師專門處理私人客戶事務——包括遺產規劃和管理、遺囑認證、信託和精神行為能力相關事務

All articles by : 王浩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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