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找到他出軌的證據,法庭會否把孩子判給我?贍養費會不會多一點?」當婚姻出現第三者時,這類問題十分常見。有人反覆查看配偶手機,亦有人考慮安裝定位或監控程式,以為證據愈多,離婚時便愈有勝算。
但家事法庭並非為婚姻判定誰是「好人」或「壞人」的地方。更重要的是:這些資料未必會令你在離婚案中佔優;取得資料的方法,反而可能帶來刑事、民事或證據可接納性的風險。
不忠不等於失去子女照顧權或少分財產
在香港,離婚的法定基礎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通姦可作爲其中一項證明事實,但呈請人仍須證明配偶曾與人通姦,且自己無法忍受再與對方共同生活。
即使通姦獲證實,亦不會自動改變子女的管養、照顧或探視安排。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日常照顧、生活穩定性及父母能否回應孩子的需要。配偶對婚姻不忠,不等於他或她必然不是稱職父母;除非有關行為實際影響孩子,才較可能與子女安排相關。
贍養費並非給受傷一方的「賠償」。法庭處理財務事宜時,主要考慮雙方的收入、資產、需要及責任;子女贍養費則着眼於孩子實際需要及父母經濟能力。更多截圖或親密對話,通常不會令贍養費增加,亦不會令對方自動少分婚姻資產。
例外在於行為的實際後果。若有證據顯示一方明顯耗用家庭資產供養第三者,或事件已令孩子受害,法庭可在相關安排中考慮。關鍵並非單純證明「有第三者」,而是證明事件如何影響子女福祉或家庭財務。
夫妻關係不是永久有效的「手機通行證」
婚姻關係不等於一方可無限制查看另一方所有裝置、帳戶及私人通訊。偶然看見亮起的螢幕,與猜測密碼解鎖手機、登入電郵或雲端帳戶、把訊息同步到自己帳戶,法律風險並不相同。是否曾獲授權、授權範圍,以及資料如何被使用,均須按事實判斷。
《電訊條例》第27A條禁止任何人藉電訊,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若透過網絡登入配偶的雲端、電郵或社交帳戶,或遙距同步訊息,便可能觸及這項條文。是否屬於「未獲授權」以及是否符合「藉電訊」等構成要件,不能僅因雙方是夫妻便假設已有同意。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則針對帶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鄭嘉儀及另三人(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Others [2019] HKCFA 9)指出,第161(1)(c)條不適用於一個人只使用自己的電腦、而未有取用他人電腦的情況。但這並非「用自己的手機便不會犯罪」的通行證;如涉及取用他人裝置或帳戶,加上條文要求的意圖,仍可能有法律風險。
秘密安裝間諜或追蹤程式,風險通常更高。除未獲授權取用外,《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及第60條下的「誤用電腦」亦可能涵蓋干擾電腦運作、改動或加入程式或數據。未經同意把軟件植入配偶手機,可能引發刑事毀壞問題;是否構成罪行,仍須視乎個案事實及法定要件。
把截圖轉發給親友、同事或上網「公審」,亦可能牽涉違反保密責任、誹謗、私隱或「起底」相關規定;若涉及私密影像,風險更不應低估。保留資料並不代表可以任意複製、散播或公開。
最大誤會:有了證據,不代表可以隨意拿到法庭用
不少人以為即使取證方式有問題,只要內容屬實,家事法庭便一定會接納。這種說法過於簡化。
英國上訴庭的 Imerman 案(Tchenguiz & Ors v Imerman; Imerman v Imerman [2010] EWCA Civ 908)正是重要警號。案中,妻方透過共用辦公室電腦系統取得並下載丈夫大量文件,用於離婚財務訴訟。法院指出,私人及機密文件受保密法原則保障;未獲適當授權而查閱、複製、保留或交予第三方,可構成違反保密責任。法院命令交還文件,並限制使用藉不當方式取得的資料。
Imerman 並非「所有秘密取得的資料一律不可呈堂」的絕對規則。家事法庭仍可衡量公平審訊、資料重要性、取得方式及對私隱的侵害後,決定接納或剔除資料。換言之,資料即使相關,亦不代表取得一方可自由保留和使用。
雖然 Imerman 是英國判例,但其法律原則經常在香港案件中被引用和適用。它清楚提醒當事人:配偶關係不會消滅對方的私隱和保密權,不能把「自行取證」當成家事訴訟的捷徑。
因此,如要把從對方手機、雲端或私人帳戶取得的資料交給律師,最重要的是如實說明資料如何取得,並避免繼續複製、轉發或公開。律師需要先判斷資料是否屬機密資料、是否應交還、是否應尋求法庭指示,以及能否透過正規披露程序取得同一資料。
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下一張截圖
如果憂慮的是孩子安全、家庭資產被轉移,或對方沒有如實披露收入和財產,較穩妥的做法是保存自己合法持有或直接收到的資料,並盡早向家事律師了解可用程序。離婚財務程序中,雙方可被要求透過表格E作全面及坦誠的財務披露;在適當情況下,亦可考慮向法庭申請披露、保全或禁制等命令,而非自行入侵帳戶或植入軟件。
知道有第三者,與接受關係可能已經改變,是兩個不同的過程。第十張照片未必比第一張更能幫助離婚案,它也可能只是讓人再次受傷。證據或能回答「發生了甚麼」;但它不能替人決定,往後想怎樣生活。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