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Topick | 家事高見|私生子無權分身家?律師拆解香港繼承法魔鬼細節 想分遺產必先跨過「3大門檻」

香港經濟日報 Topick | 家事高見|私生子無權分身家?律師拆解香港繼承法魔鬼細節 想分遺產必先跨過「3大門檻」

香港經濟日報 Topick | 家事高見|私生子無權分身家?律師拆解香港繼承法魔鬼細節 想分遺產必先跨過「3大門檻」 900 673 高葉律師行

隨著社會觀念的演變,傳統家庭結構不再是唯一的模式。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這些在婚姻制度外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女」),是否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若其生父或生母未立遺囑,他們能否分得遺產?若父母立遺囑將他們排除在外,法律又能否提供保障?

本文將從香港現行法律出發,探討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利、舉證責任,以及一個常被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前提,究竟哪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才適用於這宗遺產?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歷史轉捩點1993年修例

在1993年6月19日之前,香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存在明顯差別待遇。根據當時規定,若生父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過世(即無遺囑去世),非婚生子女完全無權繼承生父遺產。至於生母遺產,非婚生子女亦僅在生母沒有留下任何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有資格繼承 。

這種基於父母婚姻狀態而剝奪子女權利的做法,在現代人權觀念下顯然是不公平的。孩子無法選擇自己的出身,亦不應為父母的選擇承擔法律後果。有見及此,香港政府通過《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對《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作出修訂。自1993年6月19日起,非婚生子女在無遺囑繼承方面,享有與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權利。這意味著,若父母在該日期之後去世且未立遺囑,非婚生子女將與婚生子女一樣,按照法定順序和比例分配遺產。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遺囑沒份?私生子爭產術

雖然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已經平等,但香港法律同時奉行「遺囑自由」(Testamentary Freedom)原則。這表示任何人均有權在生前透過訂立有效遺囑,自由決定財產分配,甚至可刻意將親生子女(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排除在受益人名單之外 。

那麼,若生父在遺囑中將財產全數留給合法妻子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否就一無所有?答案並非絕對。香港法律設有《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作為安全網。該條例允許特定類別的人,在認為死者的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則)未能為他們提供「合理經濟給養」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從遺產中撥出部分款項作為贍養費 。

繼承的前提一:確立親子關係的法律門檻

儘管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繼承權,但在實際操作中,他們面臨的一個障礙是「證明自己是死者的孩子」。對於婚生子女,法律上存在「婚生推定」,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孩子,推定為丈夫的親生骨肉。然而,對於非婚生子女,法律上並沒有這種自動的父子關係推定。

如果生父在出生登記證明書(俗稱:出世紙)上簽署承認父子關係,問題相對簡單。但若生父拒絕承認,或者在未及承認前已經過世,非婚生子女便可能須透過法律途徑確立親子關係。

繼承的前提二:適用法律取決於資產性質、所在地及死者居籍地

以上討論均建立在香港法律適用的前提之上。然而,在現實中,許多家庭的財富橫跨多個司法管轄區,這使得「究竟哪個地方的法律才適用」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先決問題。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香港普通法確立兩條核心原則

不動產(例如樓宇、土地)的繼承,適用財產所在地的法律(lex situs)。換言之,若死者在英國擁有物業,該物業的繼承將受英國法律規管,而非香港法律,即使死者生前一直居住在香港。

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個人財物)的繼承,則適用死者去世時的居籍地法律(lex domicilii)。因此,若一名在中國內地定居的人在香港擁有銀行存款,該存款的繼承將受內地法律規管,而非香港法律。

這一區分對非婚生子女及代孕子女的繼承權均可能具有深遠影響。不同地方的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可能存在顯著差異,而各地對代孕安排的法律認可程度更是差異懸殊。因此,在提出任何繼承申索之前,必須先釐清死者的居籍地及相關資產的性質和所在地。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代孕子女成另一重複雜性

隨著輔助生育技術的普及,透過代孕誕生的孩子日益增多,其繼承地位在香港法律下構成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根據香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及《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12條,香港法律的基本立場為:代母(代孕母親)在法律上被視為孩子的合法母親,而非委託父母(即有意撫養孩子的夫婦)。換言之,即使委託父母提供基因物質,在未獲法庭頒令之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並非委託父母的孩子,自然亦不享有向委託父母遺產提出繼承申索的權利。

要改變這一法律現實,委託父母必須向香港法庭申請「獲判定為父母的命令」(Parental Order)。一旦法庭頒發父母令,代孕子女便在法律上成為委託父母的孩子,享有與其他子女完全相同的繼承權利。然而,若委託父母未有及時申請或申請失敗,後果可能相當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代孕在香港屬刑事罪行,即使代孕安排在境外進行,委託父母仍可能因違反《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7條而面臨法律責任。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法律與倫理交匯

回顧歷史,香港法律走過一段意義深遠的旅程。1993年的修例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法律正式宣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孩子的出身,不再決定其法律命運。這一轉變,是社會觀念進步的體現,亦是法律回歸公義的必然。

然而,法律往往追不上時代的步伐。當醫學技術開創新的生命誕生方式,當家庭形態突破傳統框架,法律體系便面臨重新定義「子女」、「父母」乃至「繼承人」的挑戰。對於身處這些新型家庭結構中的孩子而言,他們的繼承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仍是一個有待社會與立法者共同回應的開放問題。婚姻或許是成年人之間的選擇,但孩子的誕生從來都不是。

 


此新聞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Top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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